我苏网讯 今天(3月1日)上午,南京鼓楼区检察院、玄武区法院和下关滨江商务区管理委员会三家单位联合签订《长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合作框架协议》,鼓楼区检察院检察长朱赫、玄武区法院院长沈湧、下关滨江商务区管委会主任徐晓华分别代表三家单位会签《框架协议》。
依托鼓楼区检察院2017年6月5日牵头成立的“鼓楼长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联盟”,鼓楼检察院办理了一批破坏长江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尤其是创新运用“现金赔偿修复+替代性修复”模式办结的“4.10”污染环境案,获赔生态损害补偿金4.7亿元,创下全国检察公益诉讼赔偿最高额,目前已进入替代性修复阶段。鉴于滨江风光带是长江南京段中最具主城立面特色的滨江岸线,具有成为“南京新时代山水城市主轴”的巨大发展潜力,三家单位会商达成共识,形成《框架协议》,携手打造南京长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推动生态修复。
《框架协议》明确了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开展替代性修复、环境资源司法教育宣传、环境资源司法研究平台等四项基地功能,落实推进生态环境司法修复的长江支流入江口生态修复、长江物种生境修复、沿江滩涂湿地公园生态修复、长江汛期水毁生态修复、长江增殖放流基地等项目。随着《框架协议》签订,长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中的生态修复合作正式进入落实阶段,将着眼于打造更优更美的南京长江岸线,让一江清水向东流,让沿江居民的生活更美好。
鼓楼区检察院朱赫检察长表示,将进一步细化实化修复项目,确定“路线图”、绘好“时间表”,确保“取之于江、用之于江”,坚决扎实推进、尽快落地、做优做好,努力唱响、唱好新时代“长江之歌”,更好地推进长江大保护和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
今天,鼓楼区检察院还发布了“吴某等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及公益诉讼案”等4起非法捕捞、非法采砂、船舶污染等破坏长江生态环境资源犯罪典型案例。
2019年1月至2月期间,吴某、叶某某、马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长江大胜关长吻鮠铜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南京江豚自然保护区范围内,使用自制电捕捞设备,前后捕捞渔获物八百余斤。张某某明知吴某所售是非法捕捞的水产品,仍予以收购。2019年11月29日,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吴某等人六个月以上有期徒刑,张某某罚金人民币30000元并判决渔业资源赔偿费用232375元。
2020年2月,陈某某、万某某驾驶皮划艇至本市潜洲岛洲尾长江水域(该水域系长江大胜关长吻鮠铜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及南京长江江豚省级自然保护区),由万某某操作遥控无人船将翻板钩、鱼饵带到江中心投放进行非法捕捞水产品。二人捕捞鲢鱼共计10尾,合重92千克,价值人民币2392元。2020年6月11日,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决两名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各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判决二名被告人连带赔偿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修复费23000元及专家评估费3000元。
2017以来,隶属于G贸易有限公司的“天轮一号”船为了减少开支,公司副总经理孙某某指使船员使用纯净水代替油水分离器检测水样等方式,逃避监管。船长向某默许、纵容船员将未经处理的舱底废油水直接偷排至长江及近海水域,并以低价购买接收废油水证明,应付海事部门检查,严重污染环境。G贸易有限公司长期默许、纵容公司船舶偷排废油水。法院于2020年7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对十二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3万元至1万元不等,判决G贸易有限公司赔偿环境损害赔偿等费用合计3345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向某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2017年11月,魏大、魏二、李某三人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改造的采砂船,伙同运砂船主在长江乌江2号浮禁采水域非法采砂。2018年3月至6月上旬,魏大、魏二、李某又合伙出资300余万元购买货船,并让沈某将该货船改造成隐形采砂船,雇佣他人开船、望风、操作采砂设备进行非法采砂,伙同运砂船主先后在长江乌江2号浮、长江151-153红浮、子母洲、新洲夹江附近等长江南京段禁采水域非法采砂。2019年3月22日,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该案公益诉讼诉请部分正在法院审理中。
(来源: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余根网 通讯员/王宇 张丝怡 宋开心 王岩 编辑/赵梦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