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公布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2020年12月31日 14:06:31 | 来源:扬州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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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上午,市生态环境部门对外发布下半年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现场,市环境执法局副局长方智勇介绍,1-12月份,全市共下达行政处罚决定633件,处罚金额3268.4万元,查处扬州高峰五金制品利用渗坑非法排放等59起大案要案。环保司法联动机制进一步顺畅,立案侦查江都科力化工、高邮西河建材等10起涉刑犯罪案件。  

  “今年我们加强了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联动,环保司法联动机制进一步紧密。”方智勇介绍,在线索通报、案件移送、资源共享和信息发布等方面进一步协同作战。环保公安、联合侦办立案侦办江都科力化工违法排污等10起涉刑犯罪案件。

  今年处理典型案例与以往有何不同?方智勇介绍,今年的环境执法工作除了继续关注工业源之外,将领域拓展到与公众息息相关的生活源。“如对汽车维修企业、机动车环检场站、加油站等。”据介绍,今年以来共查处10件机动车场站弄虚作假、违规检测违法案件,督促场站增强环保意识,规范检测行为,促进高污染车辆加快淘汰。

  记者还了解到,今年我市环境执法主动融入“六稳”“六保”,实施监督执法“正面清单”,推进大数据分析,利用远程监控等,推进非现场执法监管,切实推进企业复工复产,推进柔性执法,对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的未造成危害后果,免于行政处罚。

  这些重点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有哪些?

  免于行政处罚案例

  1、张XX金属加工项目未批先建不予处罚案:          

  2019年12月26日仪征生态环境局对张XX在仪征市小河口汽车修理厂内投资建设的“金属加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张XX个人从事的“金属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违反了相关规定。

  2020年1月14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张XX的“金属加工项目”已停止建设,并拆除了所有生产设备。鉴于张XX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拆除生产设备,2020年3月13日经案审会集体审议认为张XX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符合免予处罚情形,决定对张XX免予处罚。

  2、江苏华天宝药业有限公司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不予处罚案:

  2019年12月23日广陵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厂区西南侧垃圾房内有8只废油漆桶与其它一般工业固废混放。2020年1月7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已将废油漆桶放置于危废库。2020年3月19日经案审会集体审议认为该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符合免予处罚情形,决定对该单位免予处罚。

  行政处罚案件

  1、扬州市长运汽车油箱制造有限公司拒不接受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案:

  经查,该公司拒不接受环保部组织的2020年蓝天保卫站夏季臭氧污染防治强化监督帮扶组的监督检查,对上述行为扬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0万元。

  2、邗江区新高家具销售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查封、处罚案:

  邗江生态环境局接群众投诉举报后,2020年5月19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家具厂喷面漆工序正在作业,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未经收集处理,通过墙排风排到外环境。5月2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家具厂喷漆车间喷漆设备及配电箱实施查封。7月21日扬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人民币6万元。

  3、扬州佳源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行政处罚案: 

  2020年7月14日,宝应生态环境部门发现该公司在宝应县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使用锅炉燃料为煤碳,属于高污染燃料。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10月12日,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人民币2万元。

  4、扬州通辉标志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行政处罚案:

  2020年8月24日,广陵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印刷车间内有2台印刷机正在印刷作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印刷作业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8月31日,执法人员再次至该单位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印刷作业已在密闭空间内进行。11月4日,扬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人民币2万元。

  5、江苏普菲优斯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贮存易产生扬尘物料的场所未采取扬尘防治措施行政处罚案:

  2020年5月22日,广陵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露天场地堆放有砂土,占地面积约1200平方米,未采取覆盖等方式防治扬尘。8月20日,扬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人民币5万元。

  6、扬州通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行政处罚案:

  经查,该公司开展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时人为控制油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12月30日,扬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没收违法所得240元,并处16万元罚款。

  行政拘留案件

  1、扬州市凯鑫缝纫机零件有限公司以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移送行政拘留案:

  2019年12月18日,市环境执法局开发区大队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配套废水处理设施未运行,该公司以私设暗管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2020年3月27日,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32万元罚款,并依据相关条例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20年5月29日,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作出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

  刑事移送案件

  1、戴XX排放含铬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排放标准三倍以上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刑事移送案:

  2020年3月31日,高邮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甘垛镇政府、甘垛镇派出所相关人员对戴XX经营的表面处理加工点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加工点正在生产,现场有三个工人正进行铝件表面处理,当时清洗方桶下方排口正在排放废水,直接进入下水道(厂内小沟),最终排入东平河。执法人员现场对正在排放的废水采水样一份,经检测,水样中的铬超过国家排放标准三倍以上。高邮生态环境局已依法将该案移送高邮公安部门办理。

  2、扬州伟毅通用设备有限公司利用雨水沟排放含总铬和镍的污染物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刑事移送案:

  2020年5月,仪征生态环境局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实施了厂区雨污分流后,违规建设钝化工序,并利用雨水管网排放含总铬和镍的有毒有害物质,检测结果表明雨水沟水样中总铬和镍浓度超过国家排放标准三倍以上。6月18日仪征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移送仪征公安部门办理。

  3、扬州宝飞机电有限公司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案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刑事移送案: 

  2020年9月3日,执法人员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将属于危险废物的含油金属灰混合物,擅自委托给姜XX利用电动三轮车分三处地方进行倾倒,称重在三吨以上。扬州市宝应生态环境局已将该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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