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党员干部,出现以下13种情形会被追责问责

2020年08月07日 21:21:34 | 来源: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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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8月6日,宿迁制定出台《宿迁市生态环境问题追责问责事项移送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适用于全市生态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失职失责行为的单位及公职人员,进一步强化属地管理、行业管理和部门监管职责,切实以追责问题推进问题整改到位,持续提升全市生态环境质量。

  依照《办法》,以下13种情形需追责问责——

  (一)未能按照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序时进度整改销号的属地和部门;

  (二)未能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省有关部门交办的突出环境问题整改方案序时进度整改销号的属地和部门;

  (三)国家、省及宿迁市组织开展的污染防治攻坚战督察、督查、检查行动中,县区(含开发区、新区、园区,下同)范围内交办的突出环境问题整改不到位超过辖区问题数30%的;乡镇(街道)范围内交办的突出环境问题整改不到位达到2个的;

  (四)列入全市年度整治清单的突出环境问题,未按要求完成整改,存在瞒报、谎报整改情况的属地和部门;

  (五)县(区)列入年度打好污染防治攻坚计划的重点任务实际完成量不到计划任务90%的;

  (六)市直有关部门对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决策部署落实不力,导致本部门牵头整改的突出环境问题被国家或省通报批评的;

  (七)同一区域内因同一问题被市级媒体曝光或督查交办3次(含)以上,整改仍无明显进展的;

  (八)一个自然月内,市、县(区)有关部门、乡镇(街道)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问题线索出现黄色预警达到3次或红色预警达到2次的;

  (九)月度大气环境质量同比出现恶化,未组织排查或对排查出问题未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的;

  (十)在秸秆禁烧工作中,辖区内出现全省第一把火、全市第一把火,或出现秸秆焚烧现象情节严重被省通报的;

  (十一)一个自然季度内,县(区)范围内散乱污企业反弹被查实达到6例的,乡镇(街道、工业集中区)范围内散乱污企业反弹被查实达到3例的;

  (十二)月度国考、省考断面水质出现均值超标、类别下降,未组织排查或对排查出问题未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的;

  (十三)按国家、省、市其他有关规定应该追责问责的情形。

  据介绍,凡发现符合追责问责情形的,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会迅速组织调查,在查清事实、厘清责任、明确追责问责对象情况下,在得出结论性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所涉人员的管理权限向相应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并提供相关材料。情况紧急的,将在发现追责问责事项后先移送后调查。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移送的,必须在特殊情况消除后10个工作日内移送。

  《办法》要求,纪检监察机关收到移送的生态环境问题追责问责事项后,要及时进行审核、处理,并加强跟踪督办,督促追责问责落实到位,问题整改不到位不放过、追责问责不到位不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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