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10月25日通过,并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9日批准,将于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昨晚(12月3日),
苏州人大微信公众号正式向社会解读了《条例》内容
里面有哪些和市民相关的重点信息呢?
一起来瞧瞧吧!

拜拜,易腐垃圾~
在苏州大市范围内,厨余垃圾和易腐垃圾的叫法始终不统一。但根据《条例》最新的修改内容,苏州市接下来会参照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19),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

发现垃圾分类违规现象该找谁?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涉及面广,需要政府、部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和全体市民的共同参与。《条例》第六条明确了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以及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明确了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即城管部门的主管责任,明确了住建、农业农村、商务、生态环境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
第八条对居委会、村委会的职责作了规定。
第九条明确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明确鼓励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以后扔垃圾要收费!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明确“本市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办法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垃圾扔不好,物业、村委会也要负责!
《条例》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规定了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确定及其职责。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规定:“城市住宅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投放管理责任人;实行业主自行管理的,执行机构、管理人为投放管理责任人。”“农村居民点,村民委员会为投放管理责任人。”

有翻垃圾箱的习惯要戒了!
《条列》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翻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内的生活垃圾,造成收集容器周边环境污染或者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对不听劝告、制止的,应当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乱扔垃圾要罚款!
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将建筑装修垃圾、绿化作业垃圾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公安备案号:32010202010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