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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近日研究制定了《扬州市公园管理维护标准(试行)》,以进一步推进我市公园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提高公园管理水平。维护标准从公园绿化管理、园容园貌管理和设施设备管理等方面作了要求,明确提出要确保公园属性,严禁利用“园中园”变相经营。
公园绿化
植物造景为主,死树及时清挖补栽
公园以植物造景为主,做到植物配置科学、协调,植物群落层次丰富,色彩多样,景观优美,园林艺术性强。植物生长旺盛,枝叶健壮,叶色鲜艳。草坪、地被整齐美观。
定期对植物开展修剪工作;草坪修剪达到标准统一、整齐美观、切边齐整。乔灌木适当时修剪,路边植物不得影响游人及车辆行走通行。及时修剪和清理植物枯枝败叶,同时根椐天气情况不同时节及病虫害发生规律对园内的植物进行病虫害防治工作。公园根椐自身情况制定补植、补栽计划,对公园内缺株断垄植物、黄土裸露地块等及时进行补植,园内死树及树桩应及时进行清挖补栽。
园容园貌
随时保洁,垃圾分类,日产日清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园实际落实卫生保洁人员,要求责任到人,并完善清扫保洁制度及检查考核制度等。根据公园实际配备卫生保洁人员,主要游览地段每3000-4000平方米配备一名保洁人员,其他地段每4000-6000平方米配备一名保洁人员;湖面每20000-30000平方米配备一名保洁人员。公园的主要出入口、广场、主园路、主要游览区的清扫,每日不少于二次,支园路和非主要游览区每日清扫不少于一次,并随时保洁。做到垃圾分类,无异味,日产日清。公厕应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和管理标准,确保制度上墙和专人保洁,使用时间随时保洁。
保持公园水体清洁,做到水面无漂浮杂物,无异味,水生杂草、蚊虫孳生得到有效控制。禁止在公园内焚烧树叶、荒草、废弃物等生产垃圾和生活垃圾。生产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及时清运到指定的垃圾站进行无害化处理。提倡公园枯枝、落叶就地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和科学循环利用。
设施设备
各类标志牌制作规范美观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园内房屋和设施设备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修缮维护计划,制定安全检查措施,保证房屋和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公园应在主入口设置公园简介、游览示意图、游园须知。加强植物标示管理,设置植物名称、习性等标志牌。公园各类标志、标牌应制作规范美观,与公园环境相协调,无错别字,无破损残缺。使用的标志与符号应与国家发布的统一标准相符。
对园内现有的文物古迹(古建筑、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纪念物、石刻、字碑等)及艺术品(书画、匾额、楹联、雕刻等)应重点保护,保持完好无损,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保护,设置保护标志及说明牌、建立相关档案资料。
经营配套
严禁利用“园中园”等变相经营
维护标准要求严格执行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园管理的意见》,确保公园属性。严禁任何与公园公益性及服务游人宗旨相违背的经营行为;严禁在公园内设立为少数人服务的会所、高档餐馆、茶楼等;严禁利用“园中园”等变相经营;禁止将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资产转由企业经营、将公园作为旅游景点进行经营开发。
公园配套服务项目应以游客需求为导向,以大众服务为主。项目主要包括餐饮服务、零售服务、游览服务、游艺服务、健身服务等。公园配套服务项目应统一规划,经营场所的广告牌匾、装饰装修、物品陈列等应与公园性质、功能、整体环境等相协调,严格控制规模,不得超范围经营。经营商家应负责门前三包(包秩序、包卫生、包绿化),不得店外设摊、临店摆放广告牌。服务从业人员严格按照要求着装、佩证、文明经营、诚实守信,无强买强卖、欺客宰客行为。
游船项目的操作和维修人员应熟悉游船和设备情况,游船项目应建立应急救援制度,操作间“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上墙,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检修制度,确保游船和设备良好。公园停车场应主要为游人提供服务。
文化活动
严禁举办大型商业性展销促销
公园举办文化活动应当以服务游客,丰富公园文化内容,提高文化品位为目的,以中小型为主。举办大型文化活动的,应当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公园管理单位需对活动内容进行调研、论证和安全风险评估,报请上一级主管部门同意后,于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取得文化、消防、公安等相关部门手续后方可举办。游览高峰和重大活动期间,公园管理单位应与公安、交警、城管等部门协调,共同维护好秩序。
严格禁止在园内举办占用面积大、活动时间长、严重影响群众游园的大型商业性展销、促销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