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天(30日)从南通市市场监管局了解到,由该局和市司法局联合出台的《南通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正式发布。今后,符合规定情形的29项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将免予行政处罚。这也是全省市场监管领域的首份《免罚清单》。
中小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多数设立时间不长,合规意识和能力较弱,稍有不慎就可能造成轻微违法。市市场监管局法规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如果简单地通过行政处罚“一罚了之”,企业可能会被列入失信名单,难免对未来经营发展带来负面影响。新出台的《免罚清单》,由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经过充分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梳理制定,相当于给了企业一次“赦免权”,突出市场监管执法对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的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监管方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向市场释放温情与善意。
根据《免罚清单》,市场主体发生符合规定情形的29项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将免予行政处罚,涉及证照监管、产品质量监管、药械及化妆品监管、广告监管、食品监管、物价监管等多个领域。根据具体情形又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违法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共计14项;第二类是从执法实际出发,根据市场监管法律、法规或规章,确认为轻微违法行为的,共计15项目。
其中,《免罚清单》在规范市场监管自由裁量、提升市场监管执法效能的同时,将为企业减轻许多实际负担。举例来说,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但立案调查前已提交营业执照申请材料并受理的,此前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而今后,这一轻微违法行为,只要及时纠正,将不予行政处罚。
需要厘清的是,“免罚”并不等同于“免责” 。市场监管部门表示,不予行政处罚不等同撒手不管。下一步,对于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市场主体,除责令改正外,执法人员还要加强行政指导,通过批评教育、当面约谈等措施,敦促经营者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增强守法意识。对拒不改正或是曾免于处罚而后又“明知再犯”的市场主体,市场监管部门将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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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通委发﹝2018﹞17号)和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市监﹝2018﹞1号)要求,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逐步建立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容错机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全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清单。
一、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但广告主在其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自有媒体发布自有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但专利是有效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通过大众传播媒介首次发布的广告未显著标注“广告”字样,但能使消费者辨明为广告的。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已过广告审批有效期但逾期未超过三个月,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五)依据《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四)项,已取得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农药、兽药以及其他依法需要审查的广告的审查批准文号,但未标注的。
(六)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但立案调查前已提交营业执照申请材料并受理的。
(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采取委托方式加工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因疏忽未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标注不全,但被委托企业取得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
(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及时办理使用登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验收后未及时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十)违反《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九条,特种设备销售单位销售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不齐全的特种设备,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十一)违反《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十条,销售、转让使用过的特种设备,未提供原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注销证明、安全技术档案和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合格证明或提供资料不全,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十二)依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措施,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十三)依据《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药品生产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造成上市药品存在安全隐患,但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十四)依据《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造成上市医疗器械存在缺陷,但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十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公司未依法办理住所变更登记,责令限期登记后及时登记的。
(十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后及时办理的。
(十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十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十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二款,属于非强制性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经发现后主动送检且检定合格的。
(二十)违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二十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二十二)违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或者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或者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二十三)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二十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在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或者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药品广告,未按照规定向发布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二十五)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备案,依据该条例第六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二十六)违反《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化妆品名称或者标注名称不符合规定要求,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二十七)违反《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化妆品标识未依法标注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或者生产者名称、地址的,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二十八)违反《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九条,价格变动时个别标价签未能及时调整到位,经提醒能够及时改正的。
(二十九)违反《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六条,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或规格、服务价格等公示不醒目,经提醒能够及时改正的。
对市场监管领域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市场监管领域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市场主体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来源:南通发布 编辑/李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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