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女员工举报性骚扰被解雇 法院:公司章程缺乏制度依据
新京报讯(记者 刘洋)自称在公司遭遇了性骚扰,刘女士写了一封内部公开信举报,然而公司以原告刘女士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向原告刘女士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为此,刘女士诉至法院。新京报记者2月20日从通州法院获悉,法院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被告公司支付刘女士赔偿金15万元。
公司称已告知《员工手册》内容
刘女士称,工作期间她遭受了上司的性骚扰,因此通过邮件举报,并未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她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庭审中,被告公司称刘女士在工作期间通过邮件方式用侮辱性语言攻击同事,故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该公司不应支付刘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公司称《员工手册》的内容是公司依据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刘女士告知的。
被告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刘女士于2017年11月发送的举报邮件截图、《员工手册》、工会审核修订版《员工手册》的函及《员工手册》签收页。对此,刘女士认为此函是被告公司为了应诉而做;对《员工手册》签收页上员工签名处的原告签字的真实性不认可,认为并非其本人所签。
刘女士向法庭申请对《员工手册》签收页上其签名的真伪性进行鉴定,经鉴定,显示《员工手册》签收页上员工签名处的签字并非原告刘女士本人所签。
无法证明《员工手册》经民主程序制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被告公司虽然主张原告刘女士工作中存在通过邮件方式用侮辱性语言攻击同事的行为,违反了《员工手册》的规定,被告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系合法行为,不应支付原告刘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但从被告公司提交的证据上看,其提交工会审核修订版《员工手册》的函仅为工会作出的同意修改《员工手册》的函复,该证据无法证明《员工手册》经过民主程序制定,此外,被告公司提交了《员工手册》签收页证实《员工手册》已向原告刘女士公示并告知,但原告刘女士对于《员工手册》签收页上员工签名处签字的真实性不认可,并且,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果显示,《员工手册》签收页上员工签名处的签字确实不是原告所签,故法院对被告公司提交的该份证据不予采信,凭被告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员工手册》已公示或者告知原告刘女士。
因此,法院认为被告公司依据《员工手册》规定与原告刘女士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缺乏合法、有效的制度依据,系违法解除性质,被告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提示]
涉劳动者切身利益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需经讨论制定
通州法院劳争庭法官滕文学表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有风险,需谨慎行使解除权。本案中,用人单位主张依据规章制度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工培训、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且,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本案中,《员工手册》的民主程序及公示告知程序均存在瑕疵,无法作为用人单位处分劳动者的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因此,判决该被告公司输了官司,支付刘女士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15万余元。
新京报记者 刘洋
责任编辑: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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