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拟立法规定—— 公车开了八年才可更新

2018年11月28日 08:35:19 | 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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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视觉中国 供图

  机关办公用房、公务用车该如何管理?11月27日,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就《南京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公众意见。记者注意到,其中拟规定,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八年的,可以更新,并明确不得在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同时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政府各部门对使用的办公用房不得出租

  对办公用房,征求意见稿单列一章,涉及使用处置管理、周转住房管理等。其中提到,出租、拍卖、拆除办公用房,应当经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处置利用。所得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上缴国库。

  征求意见稿特别强调,政府各部门对使用的办公用房不得出租(借)或者改变使用功能。已经出租(借)的办公用房,由出租(借)单位按期收回,及时移交机关事务主管部门。

  在会议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会议管理,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鼓励利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节省会议支出。

  不得在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同时违规使用公车

  征求意见稿明确,公务用车统一集中采购,并按照规定配备使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

  处置更新方面,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八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公务用车处置按照相关规定提前进行资产评估,处置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在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同时违规使用公务用车。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建立统一的公务用车信息化管理平台,财政部门、国资监管部门应当推进公务用车平台化管理。

  注意!有采购奢侈品等情形的将被处罚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有10种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由任免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10种情形包括:超预算、超标准开支“三公”经费,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三公”经费,向下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转嫁相关费用的;

  擅自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至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名下,或者不配合办理权属登记的;不按照规定腾退移交办公用房的;

  采购奢侈品、超标准服务或者超出规定项目、标准提供后勤服务的;超标准、超编制配备公务用车的;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来源:现代快报 编辑/方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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