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开网络赌场 成本3元的“小买卖”赚了36万元

2018年08月24日 17:22:51 |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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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三人开设网络赌场 成本3元的“小买卖”赚了36万余元

  正义网宁波8月24日电(记者蔡俊杰 通讯员蒋杰 曾菲)建立微信赌博群吸引玩家入群,利用游戏平台给玩家开设房间,抽头房费获利,短短4个月竟非法牟利36万余元。

  2017年3月至7月,被告人吴某、王某、顾某通过微信建立“非诚勿扰斗牛群”,吸引百余名参赌人员加入,再利用“阿拉斗牛”APP开房间供“非诚勿扰斗牛群”成员赌博,每个房间成本3元,参赌人员每玩一局需支付房费8元。吴某雇佣了潘某等三人从事收取房费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并对赌博行为设定了具体的规则予以公告,不定期组织比赛进行奖励,同时对欠费逃跑的人采取了一定的约束措施,由管理者负责追讨,以此保证赌博活动和赌场经营顺利进行。

  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吴某等六人结伙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但因涉案电子证据存在调取、提取、制作过程不明和程序不规范等情形,无法对证据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难以保证涉案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故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考虑到有自首情节,吴某等三名主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潘某等三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北仑区检察院案件承办人认为,法院将有瑕疵的电子数据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是不当的,由此导致事实认定错误,量刑不当,遂提出抗诉。

  二审审查期间,两级公诉机关上下联动,形成了抗诉合力。紧紧围绕电子数据调取、提取和制作过程中存在的瑕疵,开展补充取证,并前往深圳向电子数据存储单位核实电子数据取证情况,历时两个半月,补充了新证据5份,侦查机关取证过程的瑕疵得到合理、充分解释、说明,有力地夯实了抗诉基础。此外,宁波市检察院申请了2名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对电子数据的取证过程当庭予以解释说明,二审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

  近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不予采信电子数据证据不当,并依据电子数据证据将非法获利金额由一审的10万余元认定为36万余元,吴某等三名主犯各增加一年有期徒刑。据了解,这也是宁波市首例因法院排除电子数据证据而提出抗诉并改判的案件。

  “通过抗诉,我市公检法机关对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标准达成了共识,对规范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审查、判断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市检察院公诉二处处长郑敏表示。

  据了解,今年上半年,宁波市检察院公诉二处共办理抗诉案件28件,其中二审抗12件,改判4件,抗诉意见采纳率为77.78%。审监抗案件16件,抗诉意见采纳率达100%,抗诉案件无论数量还是质量都在全省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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