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公园条例》解读(二)“以人民为中心”的扬州实践:为民管好公园

2017年12月04日 19:05:46 | 来源:扬州广电“扬帆”手机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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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露宁:大家都知道,一座公园从最初的规划、建设、到后期的管理使用,需要政府多部门一起来参与和协调配合,那么这具体涉及到哪些部门,《扬州市公园条例》对这些部门的职责定位又是什么呢?

公园条例1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刘柏:条例明确规定,扬州市园林局是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它要切实地履行好公园管理的主体的责任,同时条例也规定,跟公园管理相关联的一些行政机关,要和园林部门一起互相地配合、支持,来共同把公园的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在这个当中,比如说规划局,也承担着公园体系专项规划的牵头制定工作,像城乡建设部门,它承担着公园建设的档案的管理,这些方面在法律当中都有规定。

  露宁:那么为了更好地保护、管理公园,造福老百姓,条例当中又有哪些亮点措施和有力举措呢?

公园条例2

  刘柏:这部法律是为老百姓立的法,从老百姓方便使用的角度来看,有很多方面的体现,一个是在建设上,规定市政府要按照国家的公园设计规范来制定一个能够符合扬州的实际,能够体现扬州特色的,市里的公园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这些设计规范和设计标准都是以方便使用为前提的。另外在管理上,条例上也规定了,比如像公园的名录制度,这个名录包括公园的名称、类别、位置、面积、设置范围等等,实际上这也更加方便老百姓来使用公园,同时对公园的开放时间也有规定,就是公园应当定时开放,每天开放时间不能少于十六个小时,综合公园和有条件的社区公园都要设置健身步道,健身区,儿童户外的活动区,老年人的活动区,甚至还要设置母婴室等等,来方便老百姓使用,这也是条例的一个特色。

  露宁:公园是一个开放性的群众聚集性场所,比如说像宋夹城体育休闲公园,三湾公园等等,每天会有很多人去哪儿休闲健身,那儿也会举办一些文体活动,但是活动多了,人多了,怎么保障安全性呢?

  刘柏:在任何情况下安全都是第一位的,幸福感的前提还是安全感,所以这个条例在这方面也有很多的规定,把公园的安全管理的责任作为公园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园管护单位的一个重要的职责,这个管护单位要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要明确安全责任人,还要对外公布,同时也规定公园里面要制定应急预案,另外条例还规定,在公园的一些相对危险的区域要有警示标志,同时把对公园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检查督促,也把它作为行政管理部门 特别是园林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的职责,这样的话,就可以通过相关的规定来最大限度把安全保障到位。

公园条例3

  露宁:那么,如果公园的相关职能部门、相关管护单位违反了条例的规定,会不会有处罚措施呢?

  刘柏:这个条例也做了规定,一方面是行政机关,如果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的职责,或者履行法定职责不到位,就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由监察机关责令它改正,如果不予改正,要对它的直接责任人员,还有其他的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管护单位如果管护不力,就由园林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如果它不予改正,就要由建设单位来及时变更其管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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