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深交所获悉,深交所今日发布《投资者服务热线专栏 第361期》,具体内容如下:
1.问:投资者咨询,《深圳证券交易所分级基金业务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中规定,申请开通分级基金相关权限需满足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等条件。请问,该《指引》实施后对已交易过分级基金的投资者有何限制?
答:《指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指引》施行后,未开通分级基金相关权限的投资者将不得买入分级基金子份额或分拆基础份额;投资者已持有分级基金子份额,但未开通分级基金相关权限的,可以自主选择继续持有或者卖出当前持有的分级基金份额。
2.问:投资者咨询,其通过深港通买入某港股的比例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第二个交易日是否可以直接卖出,卖出时是否需要提前披露减持公告?
答: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首次持有上市法团5%或以上任何类别带有投票权的股份的个人及法团必须披露相关信息,持股5%以上股东的权益变动时需要承担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具体披露要求请查阅香港特别行政区《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
3.问:投资者咨询,通过首次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期权、购入限制性股票等方式持股某公司5%以上的股票,是否要履行大股东信息披露义务?
答:根据《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上市公司股东应根据上述规定履行相关告知及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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