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新规带给小微企业的“福音”如何变成“福利”?建议有三

2017年08月29日 19:45:36 | 来源:搜狐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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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李庚南

  日前,国务院颁布了《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融资担保新规的出台,既可视为对融资担保行业历经整治、“数年磨一剑”之大成,又是融资担保行业步入合规发展轨道的新起点,更为长期徘徊在融资边缘的小微企业带来了“福音”。

  在融资市场上,小微企业始终是一幅天生“弱质”难融资、“招人疼”的模样,社会各界对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呼声也从未间断,但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依旧。小微企业客观存在的信息不透明、可抵押资产少等弱质性,使之在融资市场长期处于弱势地位,客观上需要借助融资担保机构的增信功能来弥补其融资短板。

  于是乎融资担保一度似乎成了小微企业可倚靠的“臂膀”,焉知这是一副曾经并不“靠谱”的“臂膀”。

  自1993年首家全国性担保公司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诞生以来,各类融资担保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但由于市场定位不清晰、商业模式不成熟、银担关系不对称、相关监管规制滞后,融资担保行业一度处于“无准入门槛、无运营监控、无退出机制”状态,整个行业野蛮生长的态势恰如近些年的互联网金融。

  经历数年清理整顿,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环境得到净化,监管制度逐渐完善,融资担保行业的地位得到提升,在破解小微企业等弱势群体融资难题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发展融资担保已被决策层视为“破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手段和关键环节”。此次发布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在提高准入门槛、强化监管要求的同时,更加凸显了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重要性,新规第一条即开宗明义:“为了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资金融通,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为,防范风险,制定本条例。”把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放在首要位置,给小微企业等普惠金融对象带来清晰的“福音”。

  但是,需要认清的是,从融资担保新规给小微企业带来的“福音”到“福利”,中间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还有很多的问题需要面对和解决。对于小微企业而言,或许从来就不缺乏政策的“福音”,缺的是政策落地的“福利”。如何真正将新规带来的“福音”转化为“福利”?笔者以为,还有以下几项待做:

  一是如何确定融资担保体系的模式取向问题。

  尽管融资担保新规反复强调“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但在融资担保市场格局问题上,何为主何为从的问题尚需进一步明确。

  实践表明,获得银行机构认可是担保机构存续并发展壮大的必要条件。以政府主导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因其管理相对规范、费率相对较低、有一定的资本补充渠道,且在风险处置方面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手段多、措施硬,因而相对于纯商业性担保机构更受银行青睐。

  而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因其较强的逐利性与担保业务高风险-低收益特征不匹配,其商业模式的可持续性较差,难以成为小微企业放心的“肩膀”。

  反观我国的融资担保体系,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体量尚非常小,与其主体地位极不相称。政策性担保与商业性担保机构业务基本成六、四开,商业性担保机构业务收缩已是不争的事实。

  在当前形势下,直接出资组建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或再担保公司)应为政府推动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硬手”。但必须指出的是,融资担保体系的重构应因地制宜,体现区域性要求,特别是要与当前银行业服务小微企业的格局相匹配。

  二是如何有效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功能问题。

  在确定了融资担保体系的政策性取向之后,我们面临的就是如何不断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充分发挥其功能问题。在现行体制下,要充分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过程中的增信功能,关键是要理清财政与政策性担保机构的关系。目前,虽然融资性担保公司归地方政府确定的相关部门监管,但对于财政出资的政策性担保公司、再担保公司,一旦出现担保代偿时,话语权实际上仍掌握在地方财政部门手中,允不允许实质性代偿、什么时候履行代偿,都是财政说了算,这就是目前有些地方再担保公司有名无实的原因。

  因此,应走出财政“管”担保的思维藩篱。要在政策性担保机构运营中“去财政化”,特别是在涉及担保代偿时,地方财政不应以“婆婆”身份出现。要抛弃只盈不亏的思维,给予政策性担保机构合理的代偿风险容忍度。

  三是如何切实提升监管有效性问题。

  融资担保新规落定,激浊扬清后的融资担保行业如何在合规路上行稳致远,真正发挥扶持小微企业等弱势群体发展作用,避免走回头路?除了融资担保机构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加强自律外,如何提升外部监管的有效性至关重要。

  关键是要进一步厘清监管则职责边界问题。这里有三方面需明确的问题。其一,地方人民政府所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法律地位问题以及执法权问题。其二,国务院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如何督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进行监督管理与风险处置。这种督促指导力有多大?其三,作为部际联席会议牵头部门的银监会其派出机构与当地融资担保机构监管部门的关系如何协调。特别在推动银担合作、理顺银担风险分担格局方面,如何加强双方的合作与联动,是现行监管格局下不可回避的问题。

  此外,需进一步明确融资担保机构的属性。定性准确,才能有的放矢。从理论上,融资担保机构所具有的信用增强功能、资金杠杆功能及以经营风险为业务内涵等特征基本类似金融机构,具有准金融机构性质。在实践中,无论是财务会计体系还是风险评估、控制的手段,担保机构均比照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定性的清晰或将有助于推动相应的监管机制改革。

  归根结底,规范发展是关键。正如明代政治家钱琦在《钱公良测语》中所云:“治人者必先自治,责人者必先自责,成人者必先自成。”融资担保行业唯有自身规范好,才能服务好实体经济,服务好小微企业等弱势群体,才能真正将政策的“福音”转化为“福利”。须知,融资担保是为了缓解融资难的痛点而来,而不应成为金融发展的新痛点。(中新经纬APP)

  【专家简介】李庚南,高级经济师,先后供职于工商银行、人民银行,现为银监部门人士。近年来专注于普惠金融等问题研究,先后发表近百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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