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旱逢甘霖——三大利好突至,让我们荡起双桨

2017年05月28日 20:53:23 | 来源:搜狐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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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6日收盘后证监会直接出台三大利好政策,这种连环利好已经许久未曾谋面了,从政策层面来解读是为了避免在端午节期间受到外围市场的政治动荡、美国6月中旬加息以及OPEC会议等对世界经济的冲击;从股市层面来解读是为了避免外盘在端午期间的3个交易日出现系统性风险导致A股开盘后的大幅度低开,同时给这千疮百孔的股市一剂强心针,让股民们在这血淋淋的市场中能够有一丝喘息的机会,从而对股市增添一些信心。

  如果要说这一切的开始,那么市场信息的源头来自于证监会主席与经济学家韩志国的一餐饭局上了,这到底是响应“民声”还是在下一盘“棋”,暂时我们无从得知,但初期的结论是市场得到了政策性的改善。

接下来我们来解读证监会三大利好的深层次意义:

  一,减持规定将进行修改:

  近期股市不断创出新低后,出现了上市公司的集体性增持的现象,不过相对于减持仅仅只是杯水车薪,甚至不少上市公司出现了“烟雾弹”式的先增持再减持的现象。

  1月1日至5月22日,A股上市公司合计被大股东减持了49.08亿股,合计减持金额为750.96亿元,甚至出现不少清仓式减持,给市场增加了资金压力。从某分析报告称,减持前半年平均涨幅最显著,减持后一个月对股价的影响最大。增持前一个月平均跌幅最显著,增持后三个月至半年股价的变动比较明显。那么从这组数据可以看到,减持影响远大于增持。

  我们来看看今年以来创业板个股中累计跌幅最大的个股为开尔新材,从2017年1月3日到5月24日累计下跌60.59%,除了受业绩下滑影响之外,开尔新材实际控制人去年末的大手笔减持行为也被市场投资者认为对公司股价产生了负面影响。

  最近频频出现的“闪崩股”更是让人不禁胆寒。

  亚泰国际:

  亚泰国际从2017年5月18日到5月26日连续7个交易日下跌了35.6%,最令人胆寒的是连续4个交易日的放量下跌,之后能否企稳还要看市场情绪,但对于一个2016年9月9日上市的只有9个月不到的公司而言,这种断崖式的跳水将在很大程度上对公司在一级市场以及二级市场上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

  中房地产:

  中房地产从5月2日开始下跌,跌到5月23日下跌幅度接近50%,5月5日公告持股5%以上股东解除质押公告,已经下跌了20%,之后继续下跌接近30%,这种解除质押的提前出逃,以及解禁之后的大股东抛售,让该股成为比较有代表性的断崖式减持的个股,大股东套利之后只剩下一地鸡毛。

  第一创业:

  如果按照大数据统计开尔新材是受到减持潮今年跌幅最大的,那么第一创业就是短期内跌幅最大的,从5月8日到5月23日下跌了46.23%,仅仅只用了9个交易日,之前开始阴跌后5月11日解禁比例占总股东的44.77%,解禁市值达到217.37亿元,然而目前的流通市值才48.57亿元。这样直接导致5月11日开盘一字板跌停,连续3个一字板后公司晚间出增持公告才暂时减慢了下跌幅度。

  再看看最近市场最热的板块雄安新区概念,一旦出现连续大涨的股票后面一般都会带一个公告“大股东在哪一天减持多少股”,而最近走出历史新高的白马股格力电器、美的集团、老板电器、苏泊尔等也出现了高位减持,这种“恶意”减持的行为如果不能得到遏制,那么股市中永无安宁之日。

  二,IPO审核后批文家数与金额修改:

  从上图可以发现:从年后到现在的IPO批文核发家数和筹资总额来看,无论是五一还是清明节,每周都毫无例外地核发10家。所以证监会审核后核发的新股与下周有几个交易日毫无关系,与数量有关。

  5月26日,证监会核发7家企业IPO申请,其中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企业为营口金辰机械、四川华体照明科技、广东迪生力汽配、苏州易德龙科技等4家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2家,即金龙羽集团、深圳市美格智能技术;深交所创业板1家,为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同时,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直接定价发行。

  有四点值得大家注意:

  1、今年以来第一次一周核发新股低于双位数。

  2、证监会每周两次的发审会这周只开了一次,取消了一次;

  3、今年每周核发新股的筹资额平均在60亿元左右,而这周只有23亿,大大降低了市场的“吸血”效应;

  4、IPO批文核发企业中上市公司创业板的比例,从三家变为一家,这也是极为罕见的。

  这一切的数据告诉我们这将会是“IPO堰塞湖”之后的一个好开端,在市场一系列整治后将会迎来新的IPO利好。

  三,可转债将现行的资金申购改为信用申购,将取消申购环节预缴款:

  5月26日,《证券日报》记者从证监会获悉,为解决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发行过程中产生的较大规模资金冻结问题,证监会拟进一步完善可转债、可交换债发行方式,将现行的资金申购改为信用申购,相应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个别条款进行修订,并就修订内容公开征求意见,同步启动证券交易结算系统技术改造工作。

  现行可转债、可交换债的发行采用资金申购方式,易产生较大规模冻结资金,对货币市场和债券市场造成一定的扰动。2015年至今发行的可转债,发行期间平均冻结资金规模为发行规模的93倍,单只最大冻结资金量近5400亿元。为消除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过程中产生的较大规模申购资金冻结对货币市场的影响,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申购方式进行调整,明确网上投资者在申购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可交换公司债券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本次改革将申购时预先缴款调整为确定配售数量后再进行缴款。与此同时,取消申购环节预缴款后,为约束网上投资者获配后不缴款的失信行为,借鉴现行首发新股申购监管经验,建立统一的首发和可转债、可交换债网上信用申购违约惩戒机制。为约束网上投资者获配后又弃购的失信行为,将统一首发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信用申购违约惩戒机制。合并计算网上投资者参与信用申购的违约次数,规定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申购。

  这种新股申购式的可转债等发行方式,无论是从信用度、申购、缴付方式等方面来看,无疑在很大程度使机制更加透明化,程序更加简单化,方法更加合理化。

  证监会在收市后给大家发了三个大红包,让投资者不仅能过上一个好节,同时能更加开心的迎接周三的开盘,相信这一次证监会打出的组合拳只是一个开始,之后在市场的整治过程中仍然会有相关的利好,在这摇摇欲坠的股市市场中,已经每走一步都是胆战心惊、如履薄冰。A股市场已经历经了27年,而欧美国家的股市已经200多年了,所以我们的股市发展过程中必然会有这样那样的问题,但只要不断的改进并能坚定的实施,我相信将来一定能看到一个完善的证券市场机制。

  在周五盘后表示将修改大股东减持若干规定之后,中国证监会便在次日(27日)公布了修改后的减持制度,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交所、深交所同日分别发布了相关细则,即日起实施。

  新规从减持数量、减持方式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对上市公司股东的减持股份行为作出了要求。证监会总结了减持规定的七大修改之处:

  一是完善大宗交易“过桥减持”监管安排。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出让方与受让方,都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持有时间等规定。

  二是完善非公开发行股份解禁后的减持规范。持有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在锁定期届满后12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比例限制。

  三是完善适用范围。对于虽然不是大股东,但如果其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每3个月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该部分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四是完善减持信息披露制度。增加了董监高的减持预披露要求,从事前、事中、事后全面细化完善大股东和董监高的披露规则。

  五是完善协议转让规则。明确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类似协议转让的行为应遵守《减持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股东协议转让股份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在一定期限内继续遵守减持比例限制。

  六是规定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时与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合并计算。

  七是明确股东减持应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有违反的将依法查处;为维护交易秩序、防范市场风险,证券交易所对异常交易行为可以依法采取限制交易等措施。

  新规还称,对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至于沪深两市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绝大部分内容均相同,且从5月27日起施行。对于细节发布前已解除限售但尚未卖出的除大股东以外的股东,其减持行为同样应遵守关于此类特定股份的减持要求。

  以下为实施细则作出的四种主要调整:

  一是扩大了适用范围。在规范大股东(即控股股东或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行为的基础上,将其他股东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的行为纳入监管。

  二是细化了减持限制。新增规定包括:减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在解禁后12个月内不得超过其持股量的50%;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在连续90个自然日内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丧失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6个月内继续遵守减持比例和信息披露的要求;董监高辞职的,仍须按原定任期遵守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等等。

  三是强化了减持披露。即大股东、董监高应当通过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的方式,事前披露减持计划,事中披露减持进展,事后披露减持完成情况。

  四是严格了减持罚则。即对违反《实施细则》、规避减持限制或者构成异常交易的减持行为,深交所可以采取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交易等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沪深交易所还特别提醒,《实施细则》发布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以上仅代表个人观点和操作,不构成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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