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从何而来的“依法抢劫”冲动|荔枝时评

2016年12月26日 15:32:02 | 来源:荔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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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于立生

  (作者于立生,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资深评论员;本文系“荔枝网”及旗下“荔枝新闻”手机客户端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我就是抢劫,我是依法抢劫!”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张某日前的这句惊人之语,引起多方关注。湖北电视台曝光的监控视频显示,张某以“样品调查”为由,从一家商店一次性拿走了36瓶食用油。12月25日晚,黄冈市委宣传部新闻科科长周勇回应:张某已被停职。

  一句“依法抢劫”简直把人雷掉了下巴,但更大的问题在于,一名执法人员为什么会脱口而出这种“雷语”呢?哪怕那些食用油有证据表明涉嫌违法,也不是想怎么搬就怎么搬。如果当场罚没,那依《行政处罚法》第34条规定:得出示执法证件及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如果是扣押,同样得依《行政强制法》第18条及24条规定,出示执法证件及交付扣押决定书。

  而张某不过还只是“样品调查”而已,即无确凿证据表明那些食用油涉嫌违法。那要搬走,就得掏钱;否则,商户的财产权益如何保障?商店岂不是成了张某家开的?对此,《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7条也规定得清清楚楚: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抽样检验购买样品所需费用和检验费等,由同级财政列支。

  分析张某的违法之处并不难,但结合张某及其同事平时的言行,或许能让我们更了解张某“雷语”的来源。

  除了乱搬之外,当地很多商户还反映他们常常滥罚。去年《食品安全法》的修订被称为“史上最严”,加大了对故意售卖过期商品的处罚力度,不假;但是,行政执法行为也得遵循“比例原则”。黄州区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小到一桶过期食用油、一袋过期胡椒粉,都无不课以罚款,少则几千元,多则上万元,随意而无标准。当有人向当地媒体反映后,主管领导表示:一些过期商品并未售出,客观上没有造成危害,商家也没有主观故意的,实际操作中一般只是责令销毁、给予警告,免于处罚即可。这也有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27条明文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但一些执法人员似乎不是这么想的。某公司一批即将过期的大米都已召回入库了,可当时执法人员出现,也还是给开出了66万元的重磅罚单。该公司申请行政复议,黄州区政府于今年1月撤销了行政处罚决定,可这批价值12万元的大米居然仍被该局扣而不放,至今都快有一年。而《行政强制法》第25条规定:扣押的期限通常不得超过30日;第28条则规定:解除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

  什么叫“依法抢劫”?这样乱搬滥罚,眼里又哪还有法?很显然,一些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既不遵照法律程序进行,又不按照法律准绳来执行,并且不是一天两天了。若这般“执罚经济”,究竟是在打击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还是在扰乱市场秩序,逼迫大小商家关门打烊?罚款只是手段,不是目的。执法者必须恪守利益中立原则,这是底线!

  可是,一些执法人员竟长期地执法而不尊法甚至违法,究竟是为什么?既然不把法律和执法程序放在眼里,那会不会同样不把财经制度放在眼里?有必要好好查查此前罚没收入的具体流向,究竟是给坐收坐支了,进了“小金库”;还是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上缴财政了?如果是上缴财政了的,那又会不会涉及罚没收入按比例提成返还,拐了一个弯儿又部分回到该局手中的问题?

  只有找到“依法抢劫”的病根,才能够对症下药。否则,即便查处了一个“张依法抢劫”,也难保下次不会再冒出个“李依法抢劫”或“王依法抢劫”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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