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报记者 苏菁
28日,苏州市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和消保委,与苏州市12345便民服务中心,受江苏省消协委托,依法履行新《消法》赋予的法定职责,就目前供水行业中存在的“霸王”条款等问题约谈了苏州市吴中区、高新区、相城区3家供水公司,要求其在2月20日之前拿出整改方案。
据苏州市消保委副秘书长邹一敏介绍,2015年7月,江苏省消协联动省内各地消保组织开展了一次对供水企业格式合同不平等条款的规范行动,包括收集一批供水企业格式合同,汇总列出其中不公平格式条款,请南大法学院专家、江苏省315律师志愿团进行逐个点评,并于今年1月18日对外发布点评结果。此次约谈,是省消协部署的统一行动。邹一敏说,根据省消协的要求,在所涉企业同意整改后,省消协将持续跟踪、监督,并对经沟通后拒不整改的供水企业,提起公益诉讼。苏州市工商局12315和消保委计划在省消协指导下,结合苏州各级政府、企业、群众意见,率先拟出一份规范的苏州供水行业格式合同文本作为样本。
点评结果
供水行业格式合同中存五大“霸王条款”
此次发布的点评中,包括苏州在内的部分城市供水行业格式合同中,存在五大“霸王条款”。
1
涉嫌强制按照最高类别水价收费
省消协指出,徐州、苏州、南通、连云港、泰州、宿迁6个地级市,在供用水合同中涉嫌强制按照最高类别水价收费。
省消协委托的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点评认为,作为提供公共服务的供水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具有当然优势,应当按照保护弱者原则,做出对用水人更加公平的规定。而且,用水性质不同,水价也不同,在遇到混合用水时,上述6个城市供水方要求按最高类别水价收费,此举不合适。实际上在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下,应按照最低类别水价收费或者平均水价收费。
2
水费滞纳金(违约金)缴纳比例过高
2004年修改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已取消“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仍不缴纳水费的,按应缴纳水费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的规定。住建部也提到,供水企业通过与用户协商,在供水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标准,没有约定的,参照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利息的标准计量。但是,无锡、苏州等9个地市供水公司用的还是执行2004年之前的规定。如规定:用水人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缴数额5‰的比例缴纳滞纳金。
省消协认为,这是加重消费者违约责任。律师点评认为,用格式条款单方面规定逾期缴纳水费的违约金比例,超过了央行规定的金融机构收取用户逾期付款违约金5-25倍,违反相关法规。
3
规避定期维保责任加大用水人负担
国家质检总局规定,计费水表属于强检计量器具,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标称口径大于50mm或常用流量Q3不超过16㎡/h的水表检定周期一般为2年。但省消协调查显示,几乎没有一家供水企业在合同中规定此项义务。
省消协副秘书长居上说,如今,水表、表井(箱)及附属设施大部分均安装于公共区,应该由供水方安排人员定期进行检修。“单方要求用水人保证水表等附属设施完好,有失公平,加重了用水人负担。”
4
无法抄表时水量估算不合理
各地都有这种情况出现:因为各种原因导致无法抄表时,供水公司采取估算用水量的方式。无锡、徐州、苏州等8个地市都有此类规定,即按照一定周期内的水量取最高值月份进行估算。如果一段时间内无法排除抄表障碍,不退还多收的水费。
居上表示,这是一种显失公平条款,实际上应该取一段时间平均值或参照上年同期用水量为妥。如果遇特殊情况无法抄表,供水人都有义务退还多收的水费。
5
8市将“政府行为”等纳入免责条款
供水合同规定了违约责任,包括南京、苏州、镇江等8个城市将政府行为等也纳入免责条款。
省消协认为:“对于公共服务行业,企业把自己过错简单归结为政府行为或第三人行为作为免责借口,规定不当。”政府行为并非不可抗力,也不是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第三方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并不能免除违约责任。因此,因政府行为或第三人原因造成停水时,供水人不能免责,供水人可对用水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再依法向造成损害的第三人追偿。
约谈现场
企业希望整改得到指导
对照这一点评结果,昨天,12345便民服务中心主任周旭东,首先就2015年该中心受理的涉及供水行业的400余件投诉中梳理出来的三类典型案例,与企业进行了沟通。随后,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和市消保委相关负责人,与苏州市315律师志愿团的2名律师,结合上述案例,针对约谈的3家企业在供水合同和经营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开展了现场沟通和指导。
关于抄验水表
企业供水合同中第四款第三条规定:“供水方在因种种原因无法抄验水表时,可根据用水方上三个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费。如用水方三个月不能解决妨碍抄验表问题,供水方不退还多估水费。”消协部门认为这一条款“显失公平”。对此,高新区自来水公司代表认为,这一条款的制定,是因为企业在实际操作中确实遇到了不少困难。例如,抄表员上门抄表时,有的因居民装修时将水表损坏了,自己还不知道;有的用户将水表擅自移位;有的用户经常不在,或提前通知缴费还仍然拒绝等。如果不使用这一条款,将来正常收费易受到影响。
对此,相城区供水公司代表也表示认同。
江苏省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鲁云亮认为,从法律层面看,供水方通过抄表来确定用水方的水费,是企业的义务和责任,如果发现存在困难,供水人有义务积极作为,帮助排除抄表障碍再实施。
此外,无论哪方原因造成无法抄表,供水人都有义务退还多收的水费。如确因用水人恶意妨碍的,可收取排除障碍所需的费用。因此,这一条款根据民法基本原则,有失公平。
关于缴纳水费
吴中区供水公司供水合同中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用水人需按时缴纳水费。如对计量水表有疑义时,有权要求供水方复验和到权威机构鉴定。”对此,企业代表不解,这明明是企业主动维护消费者权益,怎么不规范呢?
12345受理的消费者相关典型投诉案例显示:实际生活中,有相当部分消费者在发现水费突然增高情况下,要求供水方验表、寻找原因时,供水方都会要求消费者先将之前的高水费缴清后才实施。
如吴中区某镇一户居民,2015年8、9两个月突然收到需要缴纳540吨水费通知,而以往,好几年也不过600吨。当该户居民要求供水人检验换表时,供水人称,先需缴清这笔水费后才可以。该户居民意见很大,认为企业在发现用水量异常时应及时提醒,而不是等收费时再上门告知,因为居民本身根本无能力发现。
丁晓农律师事务所主任臧祝文律师指出,这一条款表面上赋予了用水人权利,实则规避了企业自己应当主动履责的相关法律义务。因为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等要求,计费水表属于强检器具。水表周期检定应该作为供水人的主动义务,企业供水合同中将此定为用水人权利,不合法又不具有操作性。
臧祝文建议企业对这一条款迅速调整。
关于滞纳金
关于滞纳金收取过高等问题,3家企业均表示,将根据省消协的要求和市水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并期望就如何整改能得到相关部门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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