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官微截图
姜明。资料图片
人民网南京11月14日电 (胡伟)11月1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11月13日对南京市溧水区原区委书记姜明受贿、重婚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姜明因受贿、重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3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0万元。
其中,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姜明有期徒刑9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0万元;以重婚罪,判处被告人姜明有期徒刑6个月。淮安市中级法院决定对姜明执行有期徒刑9年3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0万元。姜明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68万余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姜明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索取或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68万余元;2008年上半年至案发前,被告人姜明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女。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姜明主动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收受他人贿赂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能够如实供述重婚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能够全部退清赃款,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013年2月,经国务院、江苏省政府批复同意:撤销溧水县,设立南京市溧水区,姜明任溧水区委书记。2014年8月,据江苏省纪委网站消息,南京市溧水区委书记姜明(副厅级)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姜明简历
姜明,男,汉族,1967年3月出生,江苏海安人。大学学历,1990年8月参加工作,1995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南京市溧水区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等职。
1990年8月——2001年4月 先后任江苏省南京市委农工部集体资产处副处长、综合处处长、市委农工办秘书处处长等职务;
2001年4月——2002年11月 任江苏省溧水县人民政府县长助理;
2002年11月——2004年7月 任江苏省溧水县副县长、党组成员;
2004年8月——2007年11月 任江苏省溧水县委常委、县委组织部部长;
2007年11月——2008年6月 任中共江苏省溧水县委副书记;
2008年6月——2009年1月 任中共江苏省溧水县委副书记、副县长、代理县长;
2009年1月——2011年12月 任中共江苏省溧水县委副书记、县长;
2011年12月——2012年3月 任中共江苏省溧水县委书记、县长;
2012年3月——2013年4月 任中共江苏省溧水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2013年4月——2014年8月 任中共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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