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新闻网讯 近日,记者从盐城市公安局获悉,《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已正式实施,盐城市户籍制度改革再出一系列新举措,农民落户城镇更容易了。
据了解,户籍制度改革举措实行后,相关居民既可以凭就业落户,也可凭住所落户,此外,还可以凭借直系亲属之间的投靠迁移落户。政策要求更为宽泛,政策的便民性也更接地气。值得一提的是,在凭借住所落户的条件中,放开非住宅用房和租赁房屋落户限制。同时,该《意见》还对涉及到的“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等进行了明确界定。
解读
户籍制度改革新在哪?
放开“有合法稳定住所”落户限制
过去,合法稳定住所指的是住宅用房,不包括租赁房屋以及公寓、门市等非住宅用房,而且在大市区购买住宅用房落户还有人均10平方米的限制。
现在,合法稳定住所,指购买、自建、继承、受赠的产权房和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在房产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租赁房屋。产权房包括住宅用房,公寓,办公、门市等商业办公用房等。公民只要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不受住房面积限制,其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均可在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落户。
对租赁房屋申请落户的,承租人必须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在房产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且在拟落户县(市、区)范围内无产权房。
放开“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限制
过去,公民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在市区连续交纳社会保险需达到两年以上、县以下地区一年以上,方可在用人单位所在地落户。
现《意见》中,将在城镇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缩短至六个月,并提出公民自主创业落户意见。
公民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经营满六个月并依法纳税的,其本人即可在经营场所所在地落户
放开投靠亲属落户限制
过去,按照现行户籍管理规定,对已婚子女除户口空挂在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外,其他均不可以投靠父母落户。
现在,公民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现户口所在地和拟迁入地均无合法稳定住所,但其父母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其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可在其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放开人才落户限制
现在,应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具有中国国籍且无华侨身份的海外留学人员)依法被用人单位录(聘)用,可在工作单位所在地落户;引进持有三星级人才绿卡的大学生,其单位或经营场所在县(市)的,可在大市区落户;引进持有四星级人才绿卡的专门人才、五星级人才绿卡的领军人才,其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在其单位或经营场所所在地落户,单位或经营场所在县(市)的,可在大市区落户;对产业发展需要的技术工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以及尚未就业的非本市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可在本市落户。
农民可带着“土地”进城
过去,农民进城落户需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及集体利益分配权。
《意见》明确:现阶段,不得将农民进城落户与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相挂钩。在之前是要求退出承包土地权利的,这次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精神,特地做了这样的规定,这样就使得农民不需要在城市落户和保留农村土地权利之间作出硬性的选择。因此,农民既可以选择在城市落户,保留农村土地的经营权、宅基地权利和集体收益分配权利,也可以选择继续留在农村。
持居住证逐步享受
户籍人口同等权利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我市目前已经建立了居住证制度。外省市、本省外市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本市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县(市、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半年以上的,可自愿申领居住证。
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就业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
户籍制度改革
将带来哪些好处?
就业创业:加快县城和重点中心镇产业发展,积极开发适合农业转移人口的就业岗位。整合职业教育和培训资源,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创业。完善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就业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与城镇户籍就业人员平等享有就业创业服务、培训指导、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和仲裁等服务。
子女教育: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纳入教育现代化建设和财政保障范围,逐步纳入输入地普惠性学前教育和免费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范围。保障未能在公办学校就学的随迁子女在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完善随迁子女异地中高考制度和招生制度。到2020年,随迁子女与户籍学生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参加升学考试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的比例达到100%。
医疗卫生:将进城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家属纳入社区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体系,享有与城镇居民相同的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将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家属纳入当地医疗救助范围。
养老服务:扩大居家养老服务范围,增加服务内容。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开展农村互助式“关爱之家”建设,推进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三有三能六达标”改造建设,拓展功能、提档升级,在保障好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基础上,面向社会老年人开展养老服务。
社会救助:按照《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实现低保制度在政策设计、操作流程、管理服务上的城乡一体统筹发展,稳步缩小城乡低保标准差距,实现城乡居民在社会救助方面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
住房保障:将已在城市落户的农民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多途径解决外来务工人员住房需求,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和住房供应体系建设,支持具有消费能力的农业转移人口通过商品住房市场自主购买或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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