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 别因这些要不回钱

2015年11月06日 14:57:33 | 来源:淮安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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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入11月,民间借贷逐渐进入了还款的高峰期,与之相关的纠纷也将逐渐增多。昨日,淮阴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该院从2014年以来审结的民间借贷典型案例。其中多起案件中,债权人的相关诉求法院没有予以支持。

  ◎过了保证责任期,担保人不用担责

  2012年9月1日,孙某向钱某借款2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2%,六个月还清。同时,林某以担保人身份在借条上签字。借款后,孙某、林某并没有按期归还。2014年5月7日,钱某诉至法院,要求孙某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林某承担连带责任。

  在此案中,法官驳回了孙某要求林某承担连带偿还债务的诉请。对此,法官表示,在实践中,当事人在提供担保时,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的情况很常见。依据相关法律,在借款时对保证人的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的,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责任。但没有约定保证人的保证期间的,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应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在此案中,钱某没有在此期间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所以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对此,法官表示,此案提醒大家,如果债务人未能按期还款,债权人须在保证期间积极向保证人主张权利,避免因错过保证期间而丧失了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同时,还要注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不要超过两年诉讼时效。

  ◎只汇款不打借条,这个款不支持

  王某在2010年3月向单某借了5万元,同时打了欠条,注明月利率为2%。没过几天,王某再一次向单某借了5万元。这次,王某让单某直接将借款转账到公司会计的银行卡上,也没有写下借条。过了偿还期限后,单某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偿还两笔借款。

  对此,法官审理时认为,第二笔5万元款,单某仅以银行存款证明双方之间系借款关系,证据不足。因为,在本案中,单某向王某汇款的原因,还存在其他可能。因此法院判决支付有借条的诉讼请求,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在出借人仅持有支付凭证而没有借据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必须要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关系,并且已实际支付相应款项,这样举证责任才算完成。

  ◎借条上未标明利息,法院不支持偿还

  陈某夫妻向原告借款350万元使用一个星期,但在借条中并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在转账的时候,原告依据双方的口头约定,扣除了15万元的利息,付给了陈某夫妻335万元。法院对于此案作出的判决是,被告归还借款335万元。

  对于这样的判决,法官解释到,原、被告对借条的内容均无异议,且对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意以及民间借贷关系也予以认可。原告应对其向被告支付的全部借款承担举证责任。但原告称未支付的15万元系借款利息,与借条约定不符。同时,对于这15万元是利息,也没有能够证明是双方达成的新的合意,因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链接:民间借贷中的利率和利息

  近年来,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的推进,银行的借贷款利率经常出现变动。因此“以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作为利率保护上限的司法政策,也有了调整。

  根据近期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民间借贷利率和利息的内容主要包括: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3.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具的金额认定为本金;4.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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