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40余员工工资 无锡一企业获刑罚金

2015年11月05日 11:35:01 | 来源:江南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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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拖欠40多名员工1个多月的工资,老板李某避而不见,直到因奔丧回家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实,李某尚有厂房、设备,虽负债累累,若是积极应对,未必会受刑罚。昨天,滨湖法院审理了滨湖区首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1年3月,丁先生到东 电子元件器械厂工作。2014年1月,2500元工资一直没有着落。丁先生盘算,加上2013年被拖欠的3000元没拿到,老板欠了他5500元工资。

  被欠薪的还有丁先生的40多名同事。2013年12月,大家开始联系不到老板李某。要债的人上门将红木家具拉走了。供货商纷纷到法院起诉,以致设备被查封,工厂不能正常生产。老板的亲戚将2013年11月和12月的工资结算后,让工人回家等通知上班。此后工人再没接到上班的通知,纷纷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滨湖区劳动监察大队两次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工厂按期付清拖欠的职工工资,并张贴在工厂的大门。李某仍未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

  这家电子元件器械厂,本是李某的父亲打理。2009年李某接手后,工厂的效益并不好。

  2014年1月中旬,工厂因经营困难全面停产。李某不见踪影,工人、家人都无法联系上他。昨天在法庭上,李某说:“工厂关掉,我心情不好,就出去旅游了两个多月,没跟任何人联系。”直到今年5月28日,因母亲去世李某赶回家奔丧,结果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实,李某一直在无锡,只是觉得没有经济能力支付所欠薪资,才一直不肯露面。

  最终,李某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获刑一年半,罚金5万元。刑庭代理审判员徐克兵表示,李某共欠下130多万元债务,法院认定的拖欠工人的工资总计为10余万元。因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必须具有两个前提:以转移资产或是逃匿的方式恶意欠薪,且劳动部门责令支付而不支付。其实李某尚有厂房、设备等资产,面对工厂运营的困境,应积极应对,跟员工解释清楚,获得员工的谅解,达成一致协议。若是无法达成协议,可以通过诉讼确认债权债务,未必会走到必须接受刑罚这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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