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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执行工作质效,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近日,江苏高院出台意见,对督办类执行监督案件办理进一步予以规范。
督办类执行监督案件简单来说,就是当有人认为法院在执行案件时做得不公正或者有错,比如发现打官司遭遇消极执行或执行不力等情况时,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诉,要求复查并纠正。
意见明确,申诉人发现执行法院有自立案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应当对被执行人采取惩戒措施但未采取等行为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督促执行。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立案监督。通过这样的机制,确保执行行为的合法性、正确性和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江苏广电总台·融媒体新闻中心记者/郭奉铭 郑凌 陈忠耀 编辑/张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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