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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各类危害税收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法惩处犯罪。《解释》自3月20日起施行。
《解释》针对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进行逃税的案件时有发生,特别是近年来文娱领域发生的几起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进行逃税、影响极坏的案件,首次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的手段明确列举,为司法机关今后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确切的依据。
针对近年来骗取出口退税多发的形势,《解释》明确列举了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将没有出口或者虽出口但不应退税的业务等伪装成应退税业务,骗取出口退税款的8种表现形式,为司法机关从严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提供了明确指引。
此外,《解释》对逃税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作了提高。规定: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逃税罪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解释》还明确,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可以从宽处罚。
(江苏广电总台·融媒体新闻中心编辑/孟璐娜 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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