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东莞一网友发布视频称,失主丢失苹果手机后称归还手机有丰厚感谢费,自己归还手机后发现,失主所谓的“重谢”竟是31张练功券。不过,之后有报道提到,有知情人表示,该网友捡到手机后有拖延不还、要求失主提供手机ID信息等行为,失主多次讨要未果,才用练功钞侮辱。针对这一说法,该网友拒绝回应。
律师说法:
捡到遗失物,应当予以返还。
《民法典》第三百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因此该事件中,网友捡到手机,应当归还给失主。如果捡到手机拒不归还,则有可能涉嫌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如果侵占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如果侵占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失主是否必须酬谢拾主?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当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如果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如果侵占遗失物,则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该事件中,如果失主确实悬赏寻找丢失的手机,那么收到手机后应当按照承诺履行酬谢义务;如果网友捡到手机后确实拖延不还、并有侵占手机的想法,则无权要求失主履行酬谢义务。
如何定性用31张练功券充当感谢费的行为?
该事件中,失主可以选择不感谢,但不能用练功券的方式感谢,否则,就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嫌疑。
如果失主的行为构成侮辱,首先要承担民事责任。因侮辱他人是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拾主有权要求失主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如果侮辱行为的情节严重,则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失主是以练功券代替现金来欺骗拾主,从而抵消自己给付报酬的义务,这种行为符合“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涉嫌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律师提醒
拾金不昧本是传统美德,之所以被写进法律,就是表达了社会对于这种优秀道德品质的认同与弘扬。希望通过法律刚性的约束,去引领诚信友善的道德风尚。
江苏新闻广播《高爽说法》节目特邀嘉宾: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 张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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