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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印发《意见》,对此前江苏执行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予以修订和明确。

在修订后的标准中,诈骗财物价值达到人民币六千元以上被视为“数额较大”;达到人民币十万元以上被视为“数额巨大”;达到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被视为“数额特别巨大”。本次标准修订重点结合江苏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合理调整“数额巨大”的升档标准,由原先的六万元以上上调为现在的十万元以上。通过建立相对统一的区域性刑事司法办案标准,更好提升案件办理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江苏省高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叶巍说:“诈骗罪是一种常见的侵财型犯罪。从法理上来说,它的定罪量刑标准一般需要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情况和趋势相适应。我省原有标准是2011年制定的,已经适用了12年之久,数额标准存在调整的空间,也与近年来已经上调的其他经济犯罪数额标准保持一定的平衡。”
有关部门还指出,修订标准也是推动长三角地区法律适用统一的需要,通过调整相关数额标准,有利于统一办案尺度,确保类案同判,助推长三角地区法治一体化发展。同时,为了进一步震慑犯罪分子,本次出台的《意见》明确指出,如果诈骗数额接近并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存在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或者涉及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劳动能力丧失人士的财物等恶劣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将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江苏广电总台·融媒体新闻中心记者/郭奉铭 郝朦 亓晨 编辑/张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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