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和生
(作者和生,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本文系荔枝新闻客户端、荔枝网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近日,湖北省红安县觅儿寺镇中心学校因使用霉变生虫的大米做学生餐,被红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出1万元罚单。事件公开后,迅速引发热议。不少网友质疑,用生虫大米为学生做饭,仅仅被罚1万元,把发霉的半袋大米没收了事,这种处罚太轻了。
根据“信用中国”网站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红安市监处罚﹝2023﹞301号》文件显示,红安县觅儿寺镇中心学校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要求履行定期清理库存食品的法定义务,使用已霉变生虫的大米作为食品原料用于学生餐的制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这披露了一件重要的事实,即红安县觅儿寺镇中心学校使用已霉变生虫的大米为学生做饭,这一违规行为确实存在。那么,对于这一违规行为,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是依据什么法律法规做出处罚的呢?
根据公开文件显示,红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并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最终做出了没收霉变生虫的半袋“武胜关”牌大米,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
但如果仔细查证,则能看出在公开文件背后暗藏的“猫腻”。
公开文件中显示,监管部门的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但在实际执行中,则参照了《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内容。第一项内容是什么,公开文件中未显示。查证后发现,第一条的内容实为“从轻处罚”的相关条款,即“减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10%以上、下限值(不含下限值)以下范围内确定”。不难看出,红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正是按照这一条款的规定,最终从轻处罚了学校。
学生食堂的食品原料质量关乎学生健康,甚至生命安全。使用霉变生虫大米,如此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仅仅按照“从轻处罚”的条例,罚款1万了事,着实令人惊诧。
在此之前,江西工业职业院技术学院“鼠头鸭脖”事件,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吊销涉事食堂食品经营许可证,对涉事企业和法定代表人顶格处罚。同样都是学校食品安全事件,处理方式和处罚力度难免会被拿来对比。平心而论,红安县市场监管局的执法力度确实是软了些。
用霉变生虫大米做学生餐曝光后,一方面要继续追查相关责任主体。学生食用虫米之后是否出现了不良后果?除了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学校方面是否做了反思和整改,是否进行了追责和处罚?这些都需要给外界一个交代,既是处理应对这一事件应有之义,也是为学生和家长负责。
另一方面,红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也有必要进行解释,为何针对如此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仅仅从轻处罚了事。涉及学校、学生的食品安全案件,理应从重处罚以示重视和警诫。倘若每次都避重就轻,从轻处罚,甚至刻意回避什么,那还如何做到客观公正的监督管理?怎么让学生和家长放心?
食品安全无小事。尤其是学生群体,更需要特别的呵护与关爱,让他们吃得健康安全,才能让家长放心,让社会安心。对于学生食品健康安全务必高度重视,出现安全事故更要严肃追责、处罚,绝不能从轻罚款,草草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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