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开展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工作期限的决定草案(下称“草案”),28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为进一步推进改革试点,稳定有关方面的政策预期,在草案中,国务院建议将试点期限延长三年。
2020年8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等内地九市开展试点工作,符合条件的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取得内地执业资质的,可以从事一定范围内的内地法律事务。试点期限为三年,自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
此后,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0月5日印发试点办法。2023年10月4日,该项试点工作将期满。
据知,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项工作有序推进,但受新冠疫情等因素影响,港澳律师到内地执业时间不长,开展业务也不多,试点政策的优势和效果尚未完全显现。同时,试点政策仍在探索阶段,需要充分研究论证有关问题。为进一步推进改革试点,稳定有关方面的政策预期,国务院建议将试点期限延长三年。
对此,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开展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工作,对于促进相关领域深化改革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推动香港、澳门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发挥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的专业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后,作出相应决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