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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巴城法庭审理了一起网约车司机溺亡案件。
去年深夜,网约车司机李某下车后朝路边跑去,最后“消失”在了黑夜中。几天后,警方从路边的河道内打捞上了李某的尸体,经确认,李某是溺亡。李某家人发现河道一侧紧邻绿化带和人行道,且有绿色覆盖物,天色昏暗时根本无法区分河沟与绿化带。于是,李某家人将河道附近的三家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共同赔偿130万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审理认为,事发河道位于三家公司所有的使用权土地范围内,事发时,河道周围没有防护栏和警示牌,水面污染严重,表面绿色覆盖物厚约20厘米,与旁边的草坪基本处于同一平面,存在明显安全隐患,三家公司均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李某死亡。同时,李某作为成年人,对自身的安全应负有谨慎义务,但其未保持必要的危险防范意识,在天黑时自行前往光线昏暗、环境不熟悉的事发地,使自己陷入危险之中,该过错是造成其溺水死亡的主要原因。
最终,法院判决由三家公司共同承担30%赔偿责任,共计赔偿原告38万余元,剩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记者/孙艳王瑞恒 编辑/许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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