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新沂男子王某,购买兰花囤养准备销售,没成想买来的野生春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钱没挣到还犯了法。8月11日上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骆马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巡回审理并公开宣判了这起案件。
据悉,王某看到身边人在做花木生意,于是萌生了养兰花的念头,他在与买家沟通中,明知野生春兰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仍进行大量购买并栽种到自家的大棚内。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贺小雄:“非法收购了野生春兰22.1万株。”

骆马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庭长叶春花说:“他没有养兰草的技术,这个兰花本身从外省大山来到徐州新沂,水土也不服,所以这些兰草最后全部都枯死掉了。”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所购野生兰草,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二级保护植物。庭审现场,法庭邀请专业人员出庭,对兰花文化价值、生态价值、区域分布等情况进行阐明。

南京警察学院植物学副教授南程慧:“野生兰花的采挖,一方面破坏了它的生长环境;第二个方面,切断了兰花与其它的真菌、昆虫的食物链。”
审理中,王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过。综合考虑王某自愿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并有悔罪表现,其所在社区愿意接受其为社区矫正对象,法庭最终作出宣判。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梅玲:“被告人王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叶春花说:“把它放到花鸟市场巡回审判,更多起到宣传教育的作用,要守法经营、爱护植物、爱护我们的生态环境。”
(江苏广电总台·融媒体新闻中心记者/陆鹏宇 田远 宿迁台 编辑/赵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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