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企业还有机会“摘帽”重生吗?江苏这样优化营商环境丨黄金时间

2023年08月09日 16:57:01 | 来源:江苏广电总台·融媒体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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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8日,江苏省委改革办与江苏广电总台融媒体新闻中心、江苏公共•新闻频道联合策划的大型改革政策解读节目《黄金时间—改革政策e解读》关注“以法护企 暖心安商”!

  企业上了“失信黑名单”怎么办?“信用体检”具体需要核查哪些信息?失信企业如何“摘帽重生”?

  营商环境是如今的一个高频热词,从中央到地方都屡屡被提及。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把法治和诚信作为核心竞争力,江苏是如何促进市场主体诚信经营?又是如何协同发力激发企业活力、提振市场信心?

  围绕“以法护企 暖心安商”,《黄金时间》邀请到: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级巡视员 汤小夫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朱 嵘

  以及特约评论员

  •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严仁群
  •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副教授 汤 鸣

  共同进行解读、答疑解惑!

01、“信用体检” 对企业分类施策

  江苏严重失信主体数量

  已退出全国前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级巡视员 汤小夫:2022年初,省委提出了“严重失信主体数量退出全国前三,占比不超过全国平均水平”的目标。到2022年底,这一目标已经超额完成。全省法院共为3万多家企业恢复信用,江苏省严重失信主体、企业数量从年初的全国第2位下降到第9位,占注册企业的比例从全国第7位下降到第30位。在失信企业恢复信用之前,全省法院对失信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信用体检”。

  建立三类清单 分类施策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朱嵘:全省法院根据失信企业“信用体检”结果进行分类,建立了可退出、需指导、应约束三类清单。对其中已经停产停业、无人管理而且失去履行能力的企业,或者已经符合破产条件但还沉积在执行程序中没有彻底退出市场的企业,纳入可退出清单,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删除失信信息;将具有主动履行义务和纠正失信行为意愿,但暂时履行困难的企业,纳入需指导清单,指导这些企业配合法院执行、主动履行义务,或者促成这些企业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对经指导之后符合法定条件的删除失信信息;将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而且没有纠正违法行为主观意愿的企业,纳入应约束清单,继续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根据排查摸底情况,全省法院纳入失信治理范围的企业有42000多家,其中纳入可退出清单的有23000多家,纳入需指导清单的有9700多家,纳入应约束清单的有9500多家。到2022年底,全省法院已经将30453家企业退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02、信用修复 为企业纾难解困

  恢复信用 为企业创生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级巡视员 汤小夫:企业主动履行债务或者取得申请执行人谅解,可以向法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法院会依法认真审查,为符合条件的失信企业恢复信用,尽最大可能为企业生存发展提供“一线生机”,也为债务后续履行保留“双赢多赢共赢”可能。

  《信用修复证明》

  助失信企业“摘帽”重生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陈建军:在涉及吴中某混凝土公司系列案件中,企业被纳入失信名单后寸步难行,经营更难、融资更难。破产程序中,该企业与各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删除该企业的失信信息。但因为有历史案件信息,企业在资格核验、企业融资方面还会存在困难,像这家混凝土公司,提出强烈需求。为此,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发出了苏州市首份《信用修复证明》,帮企业做好信用修复延伸工作。还主动向区信用办、工信、住建、金融监管、该公司所在工业园区管委会发送《信用修复证明》,配合各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该公司进行信用修复。

  宽限90天!

  暂缓纳入失信名单

  让困难企业“喘口气”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朱嵘:被执行企业即使已经符合纳入失信名单条件,但如果企业确实具有主动履行意愿且提供了相应担保,或者达成执行和解,或者能够证明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而且提交了切实可行的履行计划等情形,可以向法院申请“纳失宽限期”。法院经过审查,可以决定给予最长三个月的宽限期,对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暂缓纳入失信名单,给一个纠正失信行为的缓冲期。同时江苏省法院还建立健全纳失预警等等机制,一方面可以督促其主动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大限度地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这些措施给企业纠正失信、缓解困境提供了新路径。

03、协同发力 助企业“造血再生”

  坚持能动司法

  助力市场主体出清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级巡视员 汤小夫:一方面全省法院在执行实践中,坚持能动司法,通过司法程序帮扶引导企业“造血”和“重生”。另一方面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建立了执行和破产相融合的工作机制,通过以破产促执行,以执行助破产,发挥市场优胜劣汰作用,让没有发展前景、符合破产条件的僵尸企业快速退出市场,让有挽救价值的企业通过引入投资等方式脱困重生。

  执行监督有了新的“打开方式”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级巡视员 汤小夫:实践中,江苏法院建立了执行管理人制度,委派执行管理人对被执行企业进行监督,让被执行企业在监督之下进行经营活动。既防止撤逃资金、逃避债务,又保证了企业正常经营。

  巧用“执破融合”

  助企业复工保交楼

  昆山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欧平:昆山某开发商因为资金链断裂,建设的商住楼烂尾,无法交付房屋,同时结欠工程款、抵押贷款、民间借贷等诸多款项,负债总金额达7亿多元。其主要财产是烂尾的商住楼,建筑面积26133平方米,价值约2.1亿元,建设的房屋基本销售网签完毕。因未年检营业执照也被吊销。众多债务纠纷进入法院,抵押权人要求整体拍卖烂尾工程还债,购房人要求续建交房,其他普通债权人要求公平受偿,各方权利冲突严重。

  经过法院反复研究,最终决定依托“执破融合”机制,对该公司进行破产处置,并甄别出应予优先保护的47户消费性购房人,同时向市场监督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恢复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在此基础上,法院裁定将破产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引入约2亿元投资用于偿债和续建。最终,该公司在去年4月重整成功,案涉商住楼上设定的抵押权、建设工程款优先权以及职工债权全额清偿,普通债权人受偿率大幅提升。目前,该商住楼正在续建,预计在今年10月份可以完工交付。

04、善意文明与惩戒失信并重

  江苏首创“物联网+执行”

  促“智能化+善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级巡视员 汤小夫:物联网电子封条、物联网查封财产监控系统和物联网称重系统是江苏首创。有机地融合了强制执行的“强”、智慧执行的“智”和善意文明执行的“善”,成功打造了以“物联网+执行”促进“智能化+善治”的善意文明执行的新模式,极大地拓展“活查封、活扣押、活冻结”措施的运用场景,既保证了原告的权益,又让被告能够正常经营,实现了双赢效果。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朱嵘:物联网查封财产监管系统,可以实时地保障拆封财产安全,准确把握财产偿债能力,大幅提升企业资产价值。比如说宜兴凌峰铜业的执行案件中间,通过物联网监管让企业继续地生产经营,从而使资产拍卖从起拍价的1.2个亿竞价到了1.6个亿,溢价超过了4000万元,得到了被执行企业和地方政府高度赞誉。

  执行亮剑

  逼“老赖”无所遁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康磊:张某、王某某与徐州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两案,徐州云龙法院依法判决该公司分别返还张某担保费10万元、王某某担保费5万元,合计15万元。判决生效后,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一系列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经过现场调查确认,这家公司已不在其住所地经营,公司法定代表人经多次传唤也没有到庭,执行进程一度陷入僵局。

  经不断深入调查,发现该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其仍为存续状态,且注册资本高达4.4亿元人民币,然而这4.4亿元的注册资本仅是认缴,还未达到出资期限。如果出资人能够实际缴纳注册资本,那么这两个案件的执行将会出现重大转机,但在执行程序中,无法适用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因此,法院在征得申请人同意后,决定对被执行人徐州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启动“执转破”程序,并将相关情况通报给该公司的出资人。在得知企业破产后自己将面临不利处境,该公司出资人兼法定代表人主动联系申请人,协商还款事宜,并履行完毕。最终,胜诉当事人权益获得兑现。

  江苏各地法院:创新机制 长效治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朱嵘:全省各地基层法院开展了很多制度创新和体制创新。比如仪征市人民法院和信用办联合建立信用治理合作平台,建立“法官+网格”现场调查机制,保障了对失信企业“信用体检”的现场调查工作高质量完成;溧阳市人民法院联合信用办共建企业信用修复清单,开展企业帮扶培训,为失信企业构筑信用“缓冲带”和“再生池”;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打造信用证明的“绿色通道”,建立“执行+拘留”直通平台,褒扬诚信和惩戒失信两手抓、两手硬;等等。切实加大了对企业的纾困帮扶力度,助力提升了企业经营和发展能力。

  以法治“活水”润泽营商“沃土”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级巡视员 汤小夫:下一步江苏全省法院将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积极发挥执行能动作用,加大对违约失信行为制裁,积极维护诚实守信的市场教育秩序,以更高站位、更强合力助推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完善,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贡献江苏法院的智慧。

05、专家观点

  能“破”善“立”

  助企再生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严仁群:帮助被执行企业“再生”是能动司法的具体体现。法院在给予有重生可能的企业一定宽容度的同时,积极促使其恢复活力,恢复自我造血的功能,这说明法院不满足于“就事论事式”的强制执行,努力提升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强制执行的目的是确定的,但是实现目的的方法是多元的。能动司法有助于找出最有效的执行方案,最大程度的实现判决确定的债权。

  执行管理人可以说是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前移,是江苏省法院的一项发明,执行管理人类似于强制管理人,可以帮助被执行人盘活资产,同时也可以防止被执行人对其财产不当处置,是一种多赢举措。法院执行机构这种“助企再生”的举措有可能使得相关主体从中受益,因而这种举措的价值已经超出执行个案,具有更广泛层面的社会意义。

  应执尽执 当破则破 能救必救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副教授 汤鸣:一部分执行难案件的本质是破产难。涉企案件及时出清和市场主体的有效挽救,一直是执行工作中平衡的难点。江苏法院“执破融合”改革,将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深层次融合,打破了程序壁垒,“以破促执”“以执助破”,让两种程序的优势在涉企案件清偿处置中交互叠加,激活了市场主体挽救功能。

  将“执破融合”改革深度推进,有必要解决三个问题:一是企业挽救价值的识别,对有挽救意愿及挽救价值的企业,尽早启动破产程序;二是借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的修改,完善法院依职权启动“执转破”程序相关制度;三是强化能动司法理念,培养更多业务过硬的专业人才。

  详细报道请关注 江苏公共·新闻频道《黄金时间》

  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记者|上官卉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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