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记者了解到,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件,2021年11月某日凌晨6时许,原告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时,路过被告李某在非机动车道内晾晒的红薯干时,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滑倒,造成原告受伤,电动自行车损坏。事发后,原告被送至医院,产生医疗费、住院费等合计六万四千余元。2022年8月,原告王某将李某、某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处、某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李某在事发路段的非机动车道晾晒红薯干的行为,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应当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原告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未能谨慎、安全驾驶,未能注意路面情况,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责任,应当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因被告某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处并非案涉道路的建设者,也非管理者,该道路由其他单位进行投资、建设、运营、移交等,故某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处不承担赔偿责任。该事故发生于2021年11月,而某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从2021年12月31日起接养、管养、管理该案涉路段,故某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占用非机动车道堆放杂物的行为,不但会危及交通秩序,也会危及他人的人身安全,若发生事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电动车驾驶者在视线不好的情况下,也应当注意控制车速,打开车灯,在确保路面安全的情况下驾驶,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零距离》记者/胡艳 通讯员/莘祥 邱圣瑞 编辑/国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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