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记者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惠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接受委托生产“阳山水蜜桃”包装盒引发的商标权侵权纠纷,依法判令被诉包装盒生产厂家停止侵权并赔偿6万元。
2021年,市场监管部门对某印刷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印刷公司接受某合作社委托生产了5000个水蜜桃包装盒,该包装盒内正面左侧印有“阳山水蜜桃”字样。经核查,该行为未获得无锡市惠山区阳山水蜜桃桃农协会(以下简称桃农协会)授权,委托其生产的合作社也非桃农协会会员。
为此,桃农协会以印刷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为由向惠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塑料制品厂停止侵犯注册商标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印刷公司辩称,其知晓商标是桃农协会所有,生产前已初步核查了委托单位的相关情况,包括委托单位的工商执照、其公司自有商标等,已经尽到了审查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惠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桃农协会系第2016462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该商标尚在保护期限内,应受法律保护。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擅自制造,是指没有经过他人同意或者许可,生产制作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高度近似的标识。
本案中,被控侵权包装盒产品突出使用了“阳山水蜜桃”标识,在该标识中,“阳山”为主要识别文字,该标识文字与涉案注册商标除字形外读音、意思完全一致,起到描述商品来源的功能,系商标性使用,印刷公司的行为构成对阳山商标的侵害,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法院依法判决印刷公司立即停止印刷、包装、销售侵犯桃农协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合计6万元。
该案中,印刷公司认为,自己是接受合作社委托生产,主观上具有善意,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印刷公司作为从事印刷业务的企业,理应知晓行业管理规定,其在接受委托时对印制被控侵权标识需要许可或授权应明知。其接受委托时也未核查合作社是否具有桃农证等其他证明资料,其自称无过错与常理不符。因此,印刷公司主观上并非善意,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印刷行业从业者,接受委托印刷带有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盒订单时,应当验证商标注册人的《商标注册证》等证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刷企业还应当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或其他证明文件,并且严格按照授权书确定的数量进行印制,如有多余印制的包装盒,应妥善处理而不能随意销售,避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零距离》记者/胡艳 通讯员/锡法轩 编辑/国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