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2010年入职某餐饮公司,历任店员、店长助理、店长,但公司未为王某缴纳社保。2021年底,王某因病住院治疗,其本人支付医疗费11787元。2022年初,王某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通知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赔偿医疗费损失11787元。遭到公司拒绝后,王某具状诉至南通崇川法院。7月29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这起案件。
法院审理,首先,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医疗保险费,造成劳动者医疗保险待遇损失的,应当按照已参加医疗保险的劳动者应报销的比例和标准赔偿劳动者损失。诉讼中,经南通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依据现行医保政策,王某医疗费用中的医保支付金额为8675元。据此,崇川法院判决公司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并赔偿王某医疗费损失8675元。
法官说法
社会保险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网和经济发展的助推器。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未给员工缴纳社保,企业会面临巨大风险。劳动者将取得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企业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有权要求补缴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权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并加收滞纳金;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因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产生的损失,其中最常见的是工伤保险待遇损失和医疗保险待遇损失。
因此,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既可以为劳动者生活提供基本保障,也可以降低企业生产经营的风险,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打下基础。
(《零距离》记者/胡艳 通讯员/通法轩 编辑/徐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