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太仓市民李某看中了一处商铺,与该市一楼盘售楼处销售经理唐某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李某通过唐某拿来的POS机刷卡支付了60万元房款,唐某向李某保证20日内邮寄一个备案信息。然而李某迟迟没有收到信息,于是打电话询问房地产公司。房地产公司称没有收到这笔钱,也没有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反馈唐某已经失踪。
随后,李某报了警。唐某到案后交代,他利用POS机绑定了自己的银行卡,套取了13个客户400多万的金额,用于网络赌博。
最终,唐某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刑。事后,李某以房地产公司未按期交付房屋为由将房地产公司告诉法院。
原告代理律师:判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解除,判被告向原告返还购房款61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61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算到被告实际返还日。
房地产公司辩称,其与李某不存在商品房预售合同关系,只收到2万元押金,并未收到60万元,没有返还的义务。
被告代理律师:被告在原告向唐某购买商品房的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因此假设人民法院依据唐某案件的事实认定因由被告返还款项,被告也不应该承担相关的利息损失。
法院经审理,判决房地产公司应返还李某62万元。唐某作为该楼盘销售人员,其以房地产公司的名义与李某商谈商品房买卖事宜,并交付李某盖有房地产公司印章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履行工作事宜,所以商品房预售合同对房地产公司发生效力。根据合同约定,现房地产公司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向李某交付涉案房屋,李某有权解除合同,房地产公司应返还李某已支付的款项。虽该60万元购房款唐某未交付给房地产公司,但系唐某与房地产公司的内部关系,与李某无关。
零距离记者/孙艳 刘欣 荔枝新闻编辑/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