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红、李强于同居期间生育一女儿李欢,双方未登记结婚。李欢6个月时,周红与李强因感情不和分居,李欢随周红搬至外地生活。随后周红诉至宿迁泗阳法院,要求判令李欢由其抚养,并要求判令将李欢的姓氏变更为姓周,李强协助周红办理李欢姓氏变更手续。6月21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姓名是自然人个体化的标志和象征,是一种典型的人格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六条规定,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李欢未满十八周岁,其母亲周红请求变更李欢姓氏,同时要求李强予以协助,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因周红其他诉讼请求应得以支持,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处理,不另行作出驳回起诉裁定。
现实生活中,父母分开生活,子女随一方生活,请求更换姓氏的情况并不鲜见。对此,法官提醒,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子女的姓名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父母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的,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并不会因此改变或消除。此时,若要更改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在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向户口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申请便可,法院不加以干涉。但是,切勿单方未经协商私自更改未成年子女的姓名,以免被户口登记机关拒绝或因被另一方提出异议而引起纠纷。
此外,法官提醒,“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但子女是具有独立人格的个体,不是父母任何一方的私有财产,父母切勿将子女的姓氏“标签化”,错以“占有”表达爱。父母分开后,更应当共同协商,多陪伴未成年子女,让未成年子女感受到父母共同的爱。
(《零距离》记者/胡艳 通讯员/宿法轩 编辑/汪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