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以下简称“湿地保护法”)实施一周年。同时,今年也是我国加入《湿地公约》三十一周年。为加强湿地保护法治宣传,凝聚全社会珍爱湿地、保护湿地的强大共识,展示人民法院湿地生态保护成效,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二件湿地生态保护典型案例。
湿地是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基础,发挥着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功能,与人类生存发展息息相关,被誉为“地球之肾”。湿地还是众多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繁衍、栖息之地,是十分富集的“物种基因库”。
黑龙江兴凯湖湿地中的白鹭。图据视觉中国
湿地保护法于2021年12月24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次专门针对湿地生态系统进行立法保护,也是我国湿地保护工作全面进入法治化轨道的标志性立法,为湿地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据悉,近年来,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湿地保护法,依法妥善审理涉及湿地的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修复、资源开发利用等各类环境资源案件,用司法之力为湿地保护和修复工作保驾护航,推动我国湿地保护高质量发展。
据介绍,本次发布的十二件湿地生态保护专题典型案例包括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等不同诉讼类型。涉及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保护、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大江大河和重点湖河湿地滩涂保护等多方面内容;保护范围涉及黑龙江兴凯湖湿地、江苏盐城沿海滩涂湿地、安徽三汊河湿地、湖南东江湖湿地、上海长江河口滩涂湿地、浙江杭州湾湿地、福建泉州湾河口湿地、广东海珠湿地等在全国乃至全球具有重要影响的湿地保护区。上述湿地重点保护且被大众熟知的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包括丹顶鹤、麋鹿、中华白海豚、中华鲟、白鲟、东方白鹳、白头鹤、白尾海雕、金雕、虎头海雕等数十种,重点保护的珍稀濒危植物种类更是数不胜数,孕育着异常丰富的生物多样性资源。
这十二件湿地生态保护典型案件的依法妥善审理,充分展现了人民法院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依法守住湿地生态安全边界、为子孙后代留下大美湿地的不懈努力,对进一步加强湿地司法保护具有示范引领作用,也是我国全面履行《湿地公约》的具体行动,对彰显我国大国担当,推动湿地保护全球进程,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