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更多“旁观者”变成“参与者”!强制报告,照亮“隐秘的角落”丨黄金时间

2023年05月18日 09:43:48 | 来源:江苏广电总台·融媒体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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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省委改革办与省广播电视台联合策划、省台融媒体新闻中心承制的江苏首档大型政策解读节目《黄金时间——改革政策e解读》,5月16日晚8点05分在江苏公共·新闻频道播出特别节目《强制报告!照亮“隐秘的角落”》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往往具有隐蔽性,为了尽早发现案件线索,斩断伸向孩子的魔爪。

  2020年5月,最高检等九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

  通过实施这项新制度,如何畅通犯罪线索举报渠道,照亮“隐秘的角落”?

  本期《黄金时间》邀请到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详细解读。

  做好“守心”事业

  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 副检察长 席玉峰:强制报告制度重在“强制”二字。强制就是制度要求必须要落到实处,不落实就要追责。

  事实上,我国刑诉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都对举报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作出了相应规定。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就明确规定,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但是,这些规定过于原则,谁来报告、遇到哪些情形需要报告、报告之后怎么处理等细节都没有具体规定,“人人有权”在实践中变成了“人人无责”。

  因此,最高检下发的《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明确了强制报告义务的主体、应当报告的情形,对公安机关的查处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进行了规范,对不报告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界定,并建立了制度落实的督促和追责机制,这样就从制度层面弥补了社会治理漏洞。

  强制报告引发纠纷

  报告人可以免责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副主任 吴秀玲:有的人担心报错了会引发一些纠纷,或者受到打击报复,觉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因此不敢报、不愿报。

  这里可以明确告诉大家,你不用担心报错案,只要发现可能是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不法侵害,都应当报告。核实案件事实是司法机关的责任,报告人只负责报告,不负责核实。如果因未履行报告义务引发纠纷,你也不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我们对报告人的信息也会予以保密,违法泄露报告人信息的,会受到严惩。

  唤醒“路人甲”

  让强制报告 “长出牙齿”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 副检察长 席玉峰:强制报告制度实施三年以来,一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得以及时发现。但是总体来看,这项新制度的作用发挥得还不充分,距离全社会形成共识、普遍接纳还有一定差距。根据统计,截至2022年12月,江苏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5346件,其中,通过强制报告发现线索的案件占比还不到10%。

  为了增强制度的“刚性”,解决“不报告”的问题,江苏检察机关在办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同步开展强制报告落实情况倒查工作,建立倒查台账,确保每案必查,查清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是否履行了报告义务,是否存在应当报告却没有报告的问题,由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追责,让相关单位和人员真正感受到压力。

  职能部门联手护苗

  以“我管”促“共管”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 副检察长 席玉峰:落实好强制报告制度,仅仅依靠检察机关是不够的,需要各职能部门紧密协作,联手护苗。

  为此,检察机关和教育、民政等未成年人保护部门加强沟通交流,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强制报告工作联系人、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提高线索发现和案件办理的效果。

  我们定期通报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情况,研判分析案件的形势和成因等,对强制报告落实情况开展回头看,聚焦宾馆、酒吧等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多发、高发的场所,教育、医疗等与未成年人密切相关的行业,由主管部门牵头,实行重点监督管理、定期排查安全隐患。

  强制报告并非一切组织和公民的义务,但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地检察机关也在积极探索,拓宽线索发现渠道,让更多的人参与到强制报告制度的宣传和落实中来。

  探索合作机制

  凝聚社会力量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副主任 吴秀玲:

  各地检察机关已经探索形成了一些合作机制,例如:

  • 南京市检察机关在全省率先将强制报告制度送进1.2万个社区网格
  • 常州、扬州等地检察机关聘请了未成年成长观察员
  • 无锡、镇江等地检察机关建立了强制报告联系员制度
  • 徐州市检察机关研发并上线运行“蓝风铃”强制报告信息系统

  这些机制发动了全社会的力量共同来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报告之后怎么办?

  检察机关督促立案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席玉峰:强制报告制度为检察机关行使立案监督权创造了有利条件。无论何时何种情况,我们都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坚持零容忍、严快准,依法快捕快诉。对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检察机关会履行监督职责,督促公安机关立案,适时介入,并且同步做好涉案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救助工作。

  未成年人被侵害

  检察机关支持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席玉峰:关于精神损害的司法解释,刑事诉讼中一般是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因受到犯罪侵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但是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因人身权益受损遭受严重精神损害是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刑事、民事之间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存在差异时,检察机关基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优先保护。

  2021年,我们检察机关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醉酒的未成年人被犯罪嫌疑人带到宾馆实施了侵害。检察机关支持被害人向宾馆起诉,索要精神损害赔偿,这起案件后来也入选了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

  详细报道请关注 江苏公共·新闻频道《黄金时间》

  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记者/孙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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