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实施好长江“十年禁渔”的重大决策部署,持续巩固“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行动成果,全省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扎实推进专项执法行动,查办了一批利用“长江鱼”“江鲜”等作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案件,有力维护了市场交易秩序。今天(5月17日),常州武进市场监管部门就发布了一批相关案例。
案件一:武进高新区某餐厅虚假宣传案
2023年3月,武进区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日常检查中发现某餐厅涉嫌虚假宣传行为,随即开展立案调查。经查,该餐厅一楼大厅迎宾台的菜单上列有“长江鲈鲍子”的菜品,该餐厅无法提供其产自长江的相关依据,经当事人陈述上述标称“长江鲈鲍子”的菜品实际是采购自农贸市场的“海鲈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对当事人进行了处罚。
案件二:武进区湖塘某副食品便利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1年9月,武进区市场监管局湖塘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位于湖塘镇新城花苑的某副食品便利店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当事人现场确认,曾在美团网络平台的店铺使用“太湖银鱼、太湖鲫鱼”的内容对产品进行宣传。经查实,当事人在美团平台上销售的上述银鱼、鲫鱼并非产自太湖。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专项捕捞管理制度的通告》及《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公告》(第12号),自2020年10月1日起全部停止太湖水域捕捞作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对当事人进行了处罚。
案件三:武进高新区某超市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1年4月,武进区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收到举报称某超市的微信公众号中发布广告销售“长江刀鱼馄饨”。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产品是由浙江省玉环海域中某渔船捕获的刀鱼制作而成,并非由长江刀鱼制作而成。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对当事人进行了处罚。
案件四:武进高新区某渔具商行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0年,武进区市场监理局收到常州市市场监管局移交的案件线索,内容为当事人开设的淘宝店内发布产品广告“钓长江白鱼的神器”。经查,该广告内容是当事人为吸引消费者而自行杜撰,没有任何依据支撑。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对当事人进行了处罚。
202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长江十年禁渔计划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保护长江流域生态安全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为全局计 为子孙谋”,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但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一些商家为博取消费者眼球,利用招牌、菜单、广告等方式,以“长江鱼”“长江野生江鲜”等为宣传噱头吸引顾客,谋取利益。市场监管部门对此类虚假宣传行为坚决予以严厉打击。市场监管部门再次提醒:“长江禁渔”期,销售长江鱼鲜属于违法行为。餐饮店销售环节不得出现“江鲜、野生鱼、太湖鱼”等字样。消费者请勿盲目相信商家所宣传的“江鲜、野生鱼”,应自觉抵制相关产品。
(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沈杨 编辑/赵梦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