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反就业歧视典型案例:求职者小李,在被用人单位录用为工程师后,因体检结果为乙肝病毒携带者,又被用人单位婉拒。小李以用人单位构成就业歧视为由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支持了小李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诉讼请求。
2021年1月28号,小李收到某生物科技公司的录用通知,职位为仪器研发部机械结构工程师。然而,当小李按照公司要求进行入职体检,并把结果发给公司后,却被告知,因为他的乙肝表面抗原、乙肝核心抗体两项指标呈阳性,无法入职。
原告小李说:“公司歧视我,导致我那一段阶段没有信心找工作,很抑郁。”
为争取工作机会,小李曾向公司保证不在单位餐厅就餐,不入住单位宿舍,但公司仍以行业有特殊要求为由,明确拒绝。
被告公司诉讼代理人说:“对于携带乙肝病毒的,你可以看我们体系的管理规定,我们内部的我们是反复的要求,而且我们在有效地施行,并不是针对原告个人进行的歧视行为。”
被告公司辩称,单位在结构工程师这个岗位上,没有录用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先例。但它没有证据证明,结构工程师这个岗位,属于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特殊岗位。
原告小李说:“我不会直接接触产品的,因为我是做设备的,他们做试剂,他们去生产现场的,都需要穿防护服,而且是很严格的防护服,你们的生产条例是有这个规定的,不会直接接触药剂的。”
庭审查明,被告公司在招聘时,没有对乙肝体检指标做出特殊说明。
法官:问被告一个问题,你们招工之前,给他们讲过这个事情没有?
被告:我们体检的时候讲过,我们不可能说招聘的时候把这个东西放在简历上面,因为这是体系的法规要求。
法官:体检时讲过吗?这个跟原告讲过吗?
原告:没有,我的聊天记录没有这些,他只是让我去体检。
我国《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除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公司招聘前,没有对体检做出特殊要求;也无充分证据证明结构工程师岗位,是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的特殊岗位。因此,被告公司以小李为乙肝病毒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侵犯了小李的平等就业权,应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等共计10208元。
法院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没有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小李已找到新的工作。
(江苏广电总台·融媒体新闻中心记者/陈渝娜 史哲铭 编辑/刘琳)
(本条新闻版权归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