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阳晨
(作者阳晨,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法律学者;本文系荔枝新闻客户端、荔枝网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几经波折,最终一锤定音。最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涉及劳动者加班费的案件。
案情并不复杂。李女士于2019年4月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产品运营,约定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每年10天带薪年休假。2020年12月,公司以连续旷工3天以上为由解除了与李女士的劳动关系。
为此,李女士将公司告上法庭,其中就要求公司支付她此前在任职期间的加班费。李女士称,她在下班后、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共计加班了500余小时,但公司均没有支付相关费用。
一审不支持李女士要求公司支付休息日及延时加班费的请求,也不予支持李女士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请求。二审认定构成加班,综合考虑李女士加班的频率、时长、内容及其薪资标准,终审改判某科技公司应支付李女士加班费共计3万元。
如果按照传统观念,李女士的确很难胜诉。一个员工不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地点、办公工位劳动,也不是在固定的八小时工作时间内干活,看上去总有点“名不正言不顺”。问题是,如今的社会,早已不是“正襟危坐”、“网格办公”的劳动时代了,劳动者的工作模式早就不拘一格,他们打开自己的电脑、手机,随时随地便能作业。因此,不能再死守打卡上班等形式条件,轻易否定劳动者付出的实质性劳动了。
在该科技公司看来,下班后干点小活儿不算事,“单位有事在下班后给她打个电话”不属于加班;让李女士值个班,无非就是“负责休息日在客户群中对客户偶尔提出问题进行回复”,这种利用电话和微信等社交媒体与用户之间的“简单沟通”,谈不上侵占员工的休息时间。问题在于,这种非传统的工作,并不是临时性、偶发性的一般沟通,同样占用了劳动者的宝贵休息时间,劳动者同样付出了实质性劳动,没有理由不认定为加班活动,应给付相应的加班费。
其实,如果该公司与劳动者“锁定”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或许还有若干抗辩的余地。这是因为,根据劳动法规,这种弹性劳动制度下,⼯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那么休息日及延时工作认定为加班加点,就要打上一个问号。但这家公司犯了一个明显的错误,即程序不完备。按说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必须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尽管双方在合同中也约定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该公司未进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这就意味着,劳动合同仍按标准时工作制执行。如此“计算”下来,显然对员工方面更加有利,这也算是企业法治意识不强,需要付出的代价。
权利需要斗争,劳动者懂点法也很有必要。在这起诉讼纠纷中,李女士被解除劳动关系后,并没有就此“认栽”,而是通过诉讼渠道积极维权。老实说,此类诉讼纠纷,最难之处就是“居家休息时期正常工作”的举证问题。为了证明公司安排她周末及法定节假日定期加班,李女士提交了聊天记录、排班表和钉钉打卡记录截图,同时拿出了《假期社群官方账号值班表》,这些细节证据为二审法院查清事实、进行改判,提供了较为有力佐证。这种主动维权的意识,值得其他劳动者学习和借鉴。
保护劳动者权益,不能“一本老黄历”吃天下,需要紧跟社会发展的步伐。如今,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居家办公,通过微信等社交软件工作。这种新型劳动的价值,应当得到全社会认可,而劳动者的权益,同样应当进入劳动法治的保护范围。“下班了也得紧盯微信”判定属加班,有力维护了付出实质劳动的劳动者权益,给相关企业以警醒,更释放出秉持劳动法精神、全方位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鲜明司法讯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