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6日,南京市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了关于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调整缴费工资基数等政策。那么,费率和基数调整后,参保单位是否需要重新申报?今年1至3月已缴纳的费用如何退补差额?有哪些注意事项?今天(4月7日),南京医保部门相关负责人一一解答。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参加南京市职工医保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单位缴费率由8.8%(含生育保险缴费率0.8%)下调至7.8%,个人缴费率维持不变。4月1日起,南京市职工医保、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调整至4494元、上限调整至24042元;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人员,缴费率由原来的9%降为8%。参保单位缴费率及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率降低不会影响职工参保人员的医保权益,各项医保待遇不受影响。
南京市医保中心参保服务科科长王露介绍,为了最大限度免除参保单位的事务性操作,市医保部门和市人社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将参保单位已经申报的社保缴费工资基数作为医保缴费工资基数。如果参保单位需要核对,可以登录“南京市医疗保障局”官网,或者通过市、区医保经办机构柜面进行确认。
此次医保缴费工资基数确认从2023年5月1日开始,到6月30日结束。参保单位如发现共享的社保缴费工资基数不正确,可以通过"南京市医疗保障局官网"的"医保缴费工资基数确认"模块进行修改。如果参保单位在6月30日前未确认缴费工资基数,南京市医保中心将于7月按照社保缴费工资基数进行核定,并且统一从2023年4月起进行缴费工资基数调整相对应的补收和退费结算。
医保部门提醒,2023年1月至3月参保单位已缴纳的保费中,如有差额部分需要退费,从4月15日起可以登录“南京市医疗保障局官网”的网上办事系统,核实确认单位的对公银行账户信息,确保及时准确收到退费款项。南京市医保中心将按新费率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额,从4月下旬开始,将差额部分退还至参保单位在医保信息平台登记的对公银行账户。
(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崔雨薇 编辑/高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