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财起意,诱杀同村好友,抢钱后潜逃26年。近日,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莫秀锋犯抢劫罪一案并宣判。

▲庭审现场
法院审理查明
1996年9月13日,被告人莫秀锋和莫某良(已死亡)在南丹县大厂镇遇到被害人覃某金后,邀请覃某金到大厂镇某市场莫某良胞姐莫某英家留宿吃住。
期间,莫秀锋、莫某良二人发现覃某金将大量现金藏于其内裤防盗口袋,萌发杀人劫财歹念。两人经密谋后,次日早上各自从莫某英家中拿了一把菜刀、一根扁担和一个编织袋,以捡破烂为幌子骗覃某金到大厂镇铜坑矿玩。

▲被告人莫秀锋出庭受审
当三人行至铜坑矿人行隧道后,莫秀锋、莫某良相互示意,用带来的菜刀、扁担朝正在休息的覃某金砍、劈。覃某金倒地后,莫某良趁机抢走覃某金内裤防盗口袋内现金1500余元。后两人逃离现场并分赃,覃某金当场身亡。
经法医鉴定:覃某金系被他人用单刃刀砍伤颈部、静脉及颈椎骨造成急性大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

▲公诉机关出庭支持公诉
法院认为
被告人莫秀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莫秀锋到案后在侦查阶段及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构成坦白。莫秀锋与莫某良两人见财起意,选择向自己素无恩怨的同村好友覃某金下手,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严重有违社会伦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价值理念,应予严惩。
莫秀锋抢劫犯罪所得1500元现金,应当责令其予以退赔。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根据本案的犯罪性质及情节,为罚当其罪,故依法对莫秀锋限制减刑。
因被告人莫秀锋的犯罪行为给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其依法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请的丧葬费45684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辩护人
法院判决

▲法院合议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莫秀锋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被告人莫秀锋限制减刑。
被告人莫秀锋退赔违法所得1500元给被害人覃某金的家属何某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芬经济损失456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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