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长三角地区首例长江船舶大气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结,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南通海事局、崇川区人民检察院与涉案公司共同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赔偿费用于补植复绿,改善大气环境,守护长江。
2022年6月9日,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海事处在对南通市某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通水工疏浚9”轮检测时发现,该船使用的燃油含硫量为92mg/kg,超过了规定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南通海事局依法作出海事行政处罚决定。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刘志强介绍:“我们在梳理的过程当中发现,本案件中它使用的燃油是超标的,我们感觉到这个案件当事人,应当在承担行政处罚这种责任的同时,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一些损害,也应当承担了生态赔偿的责任,所以我们就和海事局联系,共同来推动这个事情。”
去年12月,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崇川区人民检察院组织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南通海事局召开了“通水工疏浚9”轮燃油硫含量超标案件听证会,经专家评估、听证员评议,决定对该案件开展生态环境索赔工作,最终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环境损害数额,共计2089元。3月10日,该案成功办结,其中1089元赔偿金用于购买树苗,剩余部分将由涉案企业采用植树造林等劳务代偿方式折抵赔偿费用。
今年是《长江保护法》实施的第三个年头,本月初,《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也正式实施,此案件的办结不仅是南通市在细化案件办理范围、扩大索赔实施主体、拓展修复执行方式等方面的又一次有益探索,更是推动长江经济带江苏段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成功实践。南通海事局危管防污处副处长陈诚介绍:“这起赔偿案件的最大意义就是在于,一方面它也起到一个警示震慑的作用,提醒我们广大的船民朋友要使用合规燃油,另外它也是我们生态环境赔偿一次新的探索实践,也为未来如何推动生态环境修复起到一个很好的示范。”
(《零距离》记者/胡艳 南通台 编辑/徐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