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前,贵州铜仁不少地方为了改善乡村人居环境,实施了“五改一化一维”工程,通过改厕、改灶、改水、改圈、改电,以及庭院硬化、房屋修缮,乡村的生产生活环境得到了极大改善,单单石阡县就有六万多户村民在此项工程中受益。
与人合伙承包了石阡县某街道“五改”工程的方瑞华却高兴不起来。工程结束四年了,他不但没有拿到工程款,还陷入了一轮又一轮的官司纠纷中。
层层转包 一个工程4份合同
2018年,铜仁当地的某建筑公司承包了石阡县一街道的改造工程,公司与街道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工程总额、工期和付款方式。方瑞华通过公司负责人邓某某承包了其中的部分工程,其个人与建筑公司签订了《工程框架性施工合同》。因工程的付款方式为后付款,需要施工方垫资施工,方瑞华遂找来好友郑某某、翁某某合伙施工,并与郑某某签订了《工程合作协议书》[林1] 。期间街道要求加做进户和串户道路,方、郑、翁三人又签订了道路施工的《包工包料工程合作协议书》。
方瑞华称,整个工程里自己垫资约90万元,其余合伙人垫资15-30万元不等。方瑞华主要负责工程的需求沟通、工程款结账,郑、翁二人负责组织工人和现场管理,他们约定按投资比例分配利润。
2019年1月,工程顺利竣工结算,工程验收表上显示,他们共完成65户改造,结算金额3214169.41元,按照约定的付款方式当期应付2571335元,街道负责人签字同意拨款。但在竣工后的两年中,方瑞华除收到邓某某所在建筑公司一万元转账外,未收到任何工程款。方瑞华多次索要无果后,将邓某某的建筑公司和街道办事处一起告上法庭。
市中院两次撤销县法院裁定 谁是实际施工人?
方瑞华请求法院判令建筑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及利息,街道办事处承担连带责任。石阡县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方瑞华的起诉,认为他并非实际施工人,不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方瑞华不服,向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铜仁中院认为,一审裁定方瑞华诉讼主体资格不适,系适用法律错误,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原裁定。
时间来到了2022年2月,石阡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再次裁定,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方瑞华为实际施工人,驳回其诉讼请求。方瑞华再次向铜仁中院提起上诉。铜仁中院再次撤销石阡县法院的原判决,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发回县法院重审。
作为案件的第三人,郑、翁两人曾向一审法院表示过他们才是实际的施工人,方瑞华并未参与施工和管理。翁、郑二人出具的收条显示,他们曾在2018年底收到政府拨款48万元,2019年底收到10万元,2020年收到85万余元款项,总计约143万余元。一审过后,翁某某又改口出具了一份证明方瑞华实际参与施工的证明:“本人在施工现场管理过程中,看到方瑞华去工地协调安排不少于10次(包括前期的“五改一维一化”工程),参加街道召开的工程进度会议2次”。郑某某始终坚称方瑞华没有参与管理和施工,“是我与建筑公司对接,所有资金都是我在统筹支付,所有材料都没有原告的签字。”郑某某说他垫资了约105万元,且上级督促工期时也是他去写了保证书。而建筑公司始终向法庭陈述称,施工中没有看到方瑞华。街道办则认为他们是与建筑公司签署的合同,和方瑞华没有合同关系。
石阡县人民法院两次审理都认为,从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完成竣工验收,都是翁某某、郑某某等在组组织施工、验收等工作。因方瑞华未到场,为避免影响工期,街道督促建筑公司的邓某某联系郑某某负责该区域转账进场施工。
方瑞华则表示,他亲自组织了进场施工,施工期间多次前往工地安排协调,在当地的住宿费就有数万元。他向记者出示了多张他转账给郑某某的聊天记录,称郑某某施工期间仅垫资十余万元。方瑞华认为,本来是他喊来翁、郑二人来分包工程,自己垫资近90万元,结果自己却被“撇”出去了,竣工四年只拿到了一万块钱。
2023年1月12日,该案在石阡县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截至发稿前,暂未判决。
荔枝新闻记者/丹凤 实习记者/林倩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