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2月27日),记者从南京市江宁区法院了解到,该院在对一起合同纠纷案进行执行时,意外收到了反对意见。提出异议的张女士表示,被执行人刘某账户里的钱,有一部分是自己家的。她请求,法院停止对涉案账户的执行。这是怎么回事呢?如张女士所言属实,那她放在刘某账户里的钱到底是什么钱?法院会中止执行吗?
据张女士介绍,她是被执行人刘某的弟媳,自己丈夫小刘则患有重病,为了给丈夫治病,两人曾往刘某账户里转了10万元,委托被执行人去买药,后来没有买到,现金退了一部分,还有6万元钱。
听说刘某涉及的借款合同纠纷案进入了执行阶段,张女士赶紧找到法院,拿出丈夫患病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张女士认为,剩下的6万元不属于刘某财产,是自己丈夫的治病费用,所以请求法院停止对案涉账户6万元的执行。但申请执行人却认为,货币作为特殊种类,张女士将10万元转入案涉账户后,刘某便对该款享有所有权。
法官表示,通常情况下,资金汇入时,银行账户仍处于刘某实际控制下,案外人张女士不能主张返还请求权,仅能基于债权关系提出相应请求。但考虑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最终,法院经审理裁定中止对刘某案涉账户内6万元的执行。
(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姜杨 江宁融媒 编辑/赵梦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