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寇 飞
今天,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江苏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2020年冬天,徐某受人之托,支付166700元人民币,在鱼商刘某帮助下,将25000斤"革胡子鲇"放生到长荡湖中。因"革胡子鲇"为热带引进鱼种,低温引发大量死亡,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历时10天,累计打捞死亡"革胡子鲇"20208斤,所幸未对长荡湖水质产生明显影响。但未打捞上岸的,如果存活,将严重威胁长荡湖的生物多样性安全。今天上午,法庭当庭作出判决,认为被告徐某、刘某构成共同侵权,应连带承担3.5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及5000元惩罚性赔偿金。
违法事实非常清晰,相关责任人都受到了惩处。但有一个疑问始终萦绕心头,花近17万买鱼放生,购买者事先竟然对放什么鱼一无所知?那是真无知。但就算购买者不清楚,卖鱼的不会不知道吧?就这么往湖里倒,一湖死鱼,能带来什么好运?又或者说,他们都清楚,但就在乎"放"这个动作,"生不生"根本无所谓?那就是真的坏!
客观地说,放生这事不是洪水猛兽,民间早有正月初一放生的习俗。把被困、受伤的野生动物放归自然,可谓是善举一桩。但是,这原本的好事,却因为一些人不规范、不科学的随意"放生",酿成了一桩桩生态环境受损事件。据不完全统计,在我国,由外来入侵物种每年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总计高达2000亿元,随意放生动物,近年来已经成为不少城市的"流行病"。
用法律给"放生"立规矩 公开庭审是一堂生动法制课
今天,一个多小时的庭审直播,用公开判决的形式,给上百万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课。近年来,在国家层面,也多次对相关法律法规针进行完善,一些地方也出台了针对随意放生行为的管理和处罚细则,江苏更是把6月定为全省"水生动物放流宣传月"。用法律给"放生"立规矩,让大家深刻理解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维护国家生物安全的深刻内涵和重要意义,有助于防范"好心办坏事"的尴尬场景频频上演。
“法定放流点” 科学细致引导合理放生
用法律给"放生"立规矩同时,也要从群众需求上去找办法。毕竟通过人工干预放流,修补野生动物种群数量,也是必要之举。长江禁鱼之后,每年相关部门都会组织放流活动,市民也是积极参与,正是有了官方与民间梦幻联动,才有了近年来长江鱼群繁盛、江豚嬉戏的美景。所以,引导群众以科学为指导,合理放生,才是真正被需要的放生。
今年1月,农业农村部公布了社会公众定点放流(放生)场所,你只要登陆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综合服务平台,就可以查到全国25个省市,200多个放流场所,还包括每个放流场所均公布了具体放流物种名称、适宜放流时间、适宜放流规格、数量等各种信息!
把该说的话说在前面,该做的工作做细致,对我行我素者令行禁止、严格执法,为真正愿意行善的人,提供帮助和便利,对公众刚刚萌动的动物保护意识循循善诱,细心引导,让爱心"善始"更能"善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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