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枝新闻讯 近年来,鳄雀鳝、一枝黄花等外来物种入侵受到大众关注。今日上午,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江苏宣判。
2020年12月,江苏常州的徐某在未向主管部门报道的情况下,从刘某处购买外来物种革胡子鲶25000斤在长荡湖进行放生,刘某明知徐某未获许可仍帮助其放生,对长荡湖水域渔业资源、生态环境造成了危害。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提起诉讼。今天上午,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一案件并当庭宣判。
法庭当庭作出判决,认为被告徐某、刘某构成共同侵权,应连带承担3.5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及5000元惩罚性赔偿金。上述赔偿款项将在科学论证后用于长荡湖生态环境修复和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

庭审现场
专家辅助人出庭阐明放外来物种放生危害
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鉴定,徐某投放的鲶鱼为革胡子鲶,系外来物种。庭审过程中,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刘昌景博士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说明外来物种入侵的概念,并对禁止肆意放生外来物种的科学依据进行了充分阐述。
刘昌景表示,外来物种指的是非原产于我国、通过自然或人为途径传入的物种。如果该外来物种定植、形成恶性的生物入侵,就会对我国生物多样性构成严重威胁,且这种威胁具有时间滞后性,难以预测。出于风险预防的考量,对于这种风险程度不明、未经科学评估与批准的外来物种,均不能随意进行野外放生。
本案所涉及的外来物种革胡子鲶,原产于非洲,生长速度是我国本土鲶鱼的 5-6 倍;生性凶残,常攻击比自身个体小的水生生物;在华南地区各自然水域能够正常越冬和自然繁殖,事实上已建立了入侵种群,对我国生物系统的多样性、稳定性和持续性造成严重破坏。

专家辅助人刘昌景阐明放外来物种放生危害
专家提醒:放生要提前报备
事实上,放生行为对于科学性和专业性要求很高,“放什么、怎么放、在哪放、何时放”都需要科学的指导和方案。江苏省淡水水产研究所的李达明主任表示,外来、杂交、转基因和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物种禁止放生;水生生物不能跨流域放生;一次性放生数量过多会扰乱区域生态平衡……他提醒,公众在放生前应该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报备,在其指导下科学开展放生放流活动,避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生态环境产生负面影响。
为规范社会放流活动,今年1月,农业农村部公布了首批200多个水生生物社会公众定点放流场所。据查询,江苏省共有3个定点放流场所。

江苏省的定点放流场所(来源:“智能渔技”综合信息服务平台)
江苏环境资源司法保护“9+1”机制守护绿水青山
本案案发地是江苏常州,由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南京环境资源法庭提起诉讼和审理,这就不得不提到江苏首创的环境资源司法保护“9+1”机制。
传统的行政区域环境治理割裂了生态系统的自然属性,为实现司法对生态功能区的整体性系统化保护,江苏省法院于2019年正式启动运行“9+1”工作机制——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设立长江流域、太湖流域等9个环境资源法庭,跨设区市管辖全省基层法院环境案件;另设南京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9个法庭上诉案件和全省中级法院一审环境资源案件。在全国率先形成了全省范围内以水系流域、生态区域为单位的环境资源审判体制。

江苏省环境资源法庭设置示意图
近年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审结了“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案”“特大电捕鱼案”“特大走私象牙案”等一批具有全国影响力的涉生物多样性保护大案要案,确立了全链条追责规则;建立了全国首个法院主导建设的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馆;编撰《以案释法·漫画生物多样性保护》一书……
今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又审理了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探索将惩罚性赔偿资金用于生物安全风险防范事项,充分体现了落实生物多样性国家保护战略和维护国家生物安全的司法担当。江苏环境资源司法保护“9+1”机制,正不断探索着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中国方案”,守护我国的绿水青山。
荔枝新闻记者/孟煦 实习记者/林倩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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