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被告湖中放生2.5万斤鲇鱼被判赔偿

2023年02月03日 19:10:34 | 来源:江苏广电总台·融媒体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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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违规放生外来入侵物种的事件屡见不鲜,给多地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严重违背了“放生”的初衷。如何使用法律武器加强震慑,引导全社会更加知法守法,备受社会关注。2月3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当庭宣判。

  3日,江苏常州的放生者徐某作为被告出庭应诉,另一名被告鱼商刘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法庭依法缺席审理。2020年12月中旬,徐某以帮人祛病祈福的名义,在鱼商刘某的帮助下,将多达25000斤的外来物种“革胡子鲇”,非法投放到江苏重要淡水湖泊——常州长荡湖中。

  被告徐某说,鱼商声称,那种鱼最便宜的,放生就多买点。

  当时正值冬季,因“革胡子鲇”属热带鱼类,不耐低温,被放生后开始大量死亡。从2020年12月20日起,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打捞10天,累计打捞死亡“革胡子鲶”20208斤。因该案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检察机关依法进行审查。经委托专家评估后认为,20208斤已死亡的“革胡子鲇”因打捞及时,未对长荡湖水质产生明显影响;未打捞上岸的4792斤“革胡子鲇”如果存活,将严重威胁长荡湖的生物多样性安全。

  常州市金坛区、溧阳市长荡湖水产管理委员会管理处副主任徐俊华说,因为“革胡子鲶”具有很强的侵略性,而且繁殖能力也特别强,会对本地的土著品种造成伤害;而且像“革胡子鲶”这种外来物种,未经检验、检疫,身上有可能会带有细菌和病毒,很容易造成传染。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徐某、刘某没有向当地渔政主管部门报告,违法放生,造成生态损害,应当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且两人之前曾在其他湖泊放生,被人阻止后,又转移继续放生,存在主观故意,还应承担惩罚性赔偿金。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两名被告,应连带承担3.5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5000元惩罚性赔偿金。该笔费用将用于长荡湖生态环境修复和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庭长陈迎说,很多的公众民众不小心投放了外来物种,第一他不知道是外来物种,第二不知道投放会有这么大的危害、这么大的风险,第三也不知道国家有这么多规定,禁止投放外来物种。这些赔偿费用,用在这方面的宣传教育、警示警戒,大家了解相应的科学知识、法律知识,尽可能减少这类行为的发生。

  【时空短评:莫让善举变祸事】

  “放生祈福”是我国的民间习俗,体现出对生命的爱护和尊重,本应有着积极的正向意义。但盲目、随意的放生,往往会让“善举”演变成“祸事”。外来物种入侵事关国家生物安全、生态安全和粮食安全,2021年开始施行的《生物安全法》明确规定,公民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否则将被追究行政、民事甚至刑事责任。要减少、杜绝这类损害生态环境、破坏物种安全的恶劣行为,除了要持续加强教育引导和普法宣传外,我们还应完善执法巡查制度,提高违法成本,加强法律震慑,做到有违必查、有违必惩。只有形成公众普遍知晓、广泛参与的防治合力,才能守护好我们的家园。

  (江苏广电总台·融媒体新闻中心记者/郭奉铭 杨国 陈渝娜 张伟琨 编辑/赵黎静)

  (本条新闻版权归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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