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舒圣祥
(作者舒圣祥,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资深评论人;本文系荔枝网及旗下“荔枝新闻”客户端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近日,四川卫健委发布了新版《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受到舆论广泛关注。
网友关注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即取消了对登记对象是否结婚的限制条件,将“夫妻应当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更改为“凡生育子女的公民,均应办理生育登记”;取消了办理生育登记时生育数量的限制,明确“凡生育子女的公民,均应办理生育登记”。部分网友热议这是否会助长“非婚生子”甚至代孕现象?
首先,必须要清楚什么是“生育登记”。生育登记是从原来的计划生育服务证,也即大家通常所说的“准生证”转变而来。其实,在此次四川新政受到关注之前,广东、安徽等多个省份已经出台了类似措施或公开征求了意见。据此前广东省卫健委的解读文件,新办法意在强调“生育登记仅作为人口监测的工作手段,而不再成为制约群众生育的工具”。 四川卫健委在后续回应中也指出,新版《办法》是“将生育登记的重心转移到生育意愿和生育结果上来,回归人口监测及生育服务本位”。
根据生育登记,国家可以更好进行人口监测,保障妇幼服务,完善生育政策;公民也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享受生殖保健等生育政策服务。因此,生育登记既不是“准生证”,也不是“上户口”,是更加具有中立性和客观性的良策。在这个意义上,任何公民只要生育子女,就可以并且应该办理生育登记,以享受平等的生育服务。
其次,非婚生子女一直是不容否认的客观存在。将结婚作为办理生育登记的前提条件,只有夫妻才能办理生育登记,并不能减少非婚生子女的数量,除了造成人口监测数据失真之外,更让非婚生子女在尚未出生时就无法同等享受公共福利,造成了人为的不公。《民法典》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在鼓励生育的语境下,四川卫健委此次发布新版《办法》,正是向上位法看齐的积极举措,既体现了生育政策的与时俱进,亦体现了期待生育政策更为包容、更为公平的民心所向。
发展的目的是为了人,人口问题事关国本,兹事体大。202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完善国家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密切监测生育形势和人口变动趋势。2021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指导意见,提出着力精简生育登记事项,改进和加强相关服务。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并不是要鼓励更多人不结婚生孩子,而是要保障“未婚先孕”人群特别是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任何公民只要进行生育登记,都可享受妇幼保健公共服务。
让生育登记回归登记本意,尽可能取消一切不合理限制,同时提供网上登记等各种便捷登记方式,让每一个孩子从生命孕育的那一刻起,就平等享有合法权益,零障碍享有合法身份,这充分体现了时代的进步。
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需要进一步检索现行生育政策中的各个痛点与盲区,及时做出哪怕一点一滴的细微改进,扫清影响生育的政策障碍。地方政府部门在制定生育政策时,也应该尽快从过去的限制思维中转变过来,从限制生育的审批者变为促进生育的服务者,更加尊重生育决策的自主性和生育状态的多样性,让生育政策更具包容性,让生育福利更具普惠性,着力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