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想要购买小李的一辆二手保时捷轿车,两人在合同中约定总价46.3万元,定金5.8万元。因为不可抗力因素,小张没能在约定好的时间内来提车。后来小张提出,因为一直过不来,而且小李没有告诉他车辆出险5次,希望取消双方合同并退定金,但小李一直不同意。为此,小张告上法庭。今天(1月12日),记者从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22年3月13日,小李和小张签订了《旧机动车转让合同》,约定在3月15日前付清剩余购车款。小张在现场验收时对车况认可后同意购买,同时小李保证车辆无火烧、无水泡、无重大事故。合同签订当日,小张对车况进行检查,并依约向小李支付定金5.8万元。
2022年3月15日晚上,小张通过朋友查询到该车的出险记录,共计出险5次,其中数额较大的有3次。次日,小张告知小李下午3点半来办理过户并交余款。但因疫情的缘故,双方无法交接车辆。
2022年5月1日,小张提出由于疫情无法来宁,定金能不能退。小李回复已经等小张快2个月了,可以等疫情结束再过来提车。这时小张提出,小李未向其交付质检报告显示,未告知车辆出过事故,要求小李退还定金,双方就此产生纠纷。
经鉴定,案涉车辆排除重大事故、排除泡水、排除火烧,仅前备箱底板轻微变形。小张将小李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旧机动车转让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11.6万元。诉讼中,小李不同意解除合同。
本案争议焦点为小张和小李之间的合同能否解除,法官认为,小张、小李签订的《旧机动车转让合同》明确约定涉案车辆无重大事故,双方认可车辆状况进行购买。本案是二手车买卖,虽然涉案车辆出险5次,但是经鉴定该车辆已排除重大事故、排除火烧、排除泡水。同时,小张在3月15日已知晓涉案车辆的出险情况。小张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小李故意隐瞒车辆车况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对于小张要求解除合同以及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秦淮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零距离》记者/刘舒 通讯员/郑雯 编辑/高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