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涉疫违法行为不予定罪,以“宽严相济”适应“乙类乙管”|荔枝时评

2023年01月09日 14:44:38 | 来源:荔枝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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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柳宇霆

  (作者柳宇霆,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法律学者;本文系荔枝新闻客户端、荔枝网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新冠疫情防控刑事政策作出重大调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五部门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对相关法律适用进行调整。

  2023年1月8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之日起,对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和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不再以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并要求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妥善处理相关刑事案件。

  法律因势而动。之前,面对新冠病毒疫情,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卫健委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明确将新冠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甲类传染病防治措施属于最高等级、最严格的传染病防治措施。

  基于此,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要求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主要罪名包括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等。

  总的来讲,这一刑事司法政策的出台,适应了疫情防控的形势需要。“新冠肺炎疫情是百年来全球发生的最严重的传染病大流行,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遭遇的传播速度最快、感染范围最广、防控难度最大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面对非常之形势,须有非常之手段。在所有的法律制裁手段中,刑事处罚是最为严厉的一种。除了惩罚功效,刑罚还具有负面道德评价、引导公众行为的作用。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平台检索,全国多地不乏因违反新冠肺炎疫情管控规定,而被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或者涉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予以司法追责的案例。通过从严惩处涉疫犯罪,教育引导包括犯罪行为人、潜在犯罪分子,以及其他社会公众在内的所有社会成员遵循法律规定,从而有效降低了防疫秩序被破坏的风险。

  但是,随着疫情防控面临新形势新任务,防控工作进入新阶段,法律适用也亟待作出新的调整。2022年12月26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正式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继而明确,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乙类乙管”、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既然最严格的传染病防控政策已经改变,那么再实施最严格的刑事追责,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根据最新《通知》,将对正在办理案件造成深刻影响。比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的,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羁押强制措施”,“涉案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基于对涉疫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的重新认识和定性,很多二审案件面临改判,或者发回重审,而涉及其中的当事人也有了洗清罪名、轻装前行的可能。

  其实,更为重要的是,随着“乙类乙管”的实施,以及刑事司法政策的调整,此后横亘在公众面前的一道法律“高压线”得以撤除,人们将不必再担心由此产生刑事法律的严厉制裁,有利于生活恢复常态。

  当然,对有关涉疫违法行为不予定罪,并不等于全部撤防。该《通知》也强调,“对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和严重妨害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重点机构防控秩序,对涉疫药品、检测试剂等制假售假、走私贩私、哄抬物价等危害严重、性质恶劣等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惩治”。目前,疫情防控仍在持续,如此规定,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维护公众利益。

  宽严相济是基本刑事司法政策。考量妨害疫情防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相关法律适用作出及时调整,依法妥善处理相关刑事案件,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公众也将更好品味人间烟火的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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