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江苏省司法厅获悉,2023年1月1日起,江苏全面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全省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实行国务院垂直管理、国务院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双重管理但以国务院部门管理为主的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除外)应当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江苏省行政执法证》同时停止使用。人民警察等特殊岗位的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仍按有关规定执行。全省各级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依法履行职责。严禁行政执法人员无证执法、不亮证执法或者持无效证件执法。
(江苏广电总台·融媒体新闻中心记者/许宸 高涵 编辑/张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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